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提供者对其有缺陷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上述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约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则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品种少,复杂的高档产品更少,即使出现产品致人损害的问题,也是极个别现象,按一般损害赔偿关系处理即可。但是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产品种类的丰富,构造的复杂,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和产品责任问题,需要立法加以调整。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责任,产品也只限于工业产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他们的施行,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至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产品质量问题愈来愈严重,成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害。在此背景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包含了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然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主要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此外,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
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必要性
三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