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方民法探略(3)
时间:2010-08-10 02:08来源:盼盼的家园 作者:味精 点击:次
二、债权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由损害原因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组
二、债权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由损害原因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时规定的内容来看,债权中的内容以有关契约和损害赔偿为多。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那时的契约有不少种类,较为常见的有买卖、租赁、承揽、借贷、互易和人身雇佣契约等。在早期民法中,口头承诺是较为广泛的缔约方式。如希伯来人订约“不必用文字为之”,只需“由口头表示其合致的意思而成立”(12)。到了中、后期,东方民法越来越重视和强调书面契约的作用和地位。俄国的一六五五年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受理关于没有书面文件的借贷、寄托和使用借货契约的申诉。(13)中国在唐代以后,使用书面契约的范围更为广泛。(14)
古代东方民法对订立契约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有的还明言需有证人在场。楔形文字法要求,在签订贵重物品的契约时,须有证人在场作证。《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如果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15)印度民法还提出证人数。《那罗陀法论》说:“证人应不少于三人,应是无可指责的、诚实的和心地纯洁的”,“没有署名证人(是无效的)。”(16)
契约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各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以违约责任也不完全不同。俄罗斯民法曾要求违约人承担退贷责任。《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买的马不合契约要求,“患有寄生虫或伤残,买主提出退还,允许取回自己付出的贷款。”(17)伊斯兰民法则把违约确认为一种叛逆行为。穆罕默德曾说:毁约是“叛逆者的一种品行。”(18)中国法则常把民事与刑事制裁方式同时适用于违约人,他们要受到两种处罚。唐、宋时都规定,违约者要被科以笞、杖等刑并进行赔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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