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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之我见

时间:2010-08-10 02:15来源:盼盼的家园 作者:味精 点击:
摘要: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
  

摘  要: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 本文试从时间空间角度对反致制度进行解读,并对它的实践和发展以及我国关于反致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福果案  反致  反致制度

引  子: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福果案 。
基本案情: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Bavaria)国籍的非婚生子,1801年出生,从5岁起随母居住在法国,直至68岁时,未立遗嘱而亡,但他一直未取得法国意义上的住所。其时,福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亡故,而他又无子女,因此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对福果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提出继承要求。依法国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巴伐利亚的继承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旁系亲属对福果的存款是有继承权的。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且不区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果既无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也无兄弟姐妹,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定福果的存款是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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