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复议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制度双重性质,兼具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双重功能,在行政法制以及行政法体系中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的主旨在于从行政复议区别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的性质入手,探讨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体系内、外的定位。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法律地位
“复议”的意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对已作决定的事作再一次的讨论”,英语中表达为“reconsider”,为“再次考虑”的意思。而将“复议”用于行政领域,即“行政复议”,又有着其特殊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