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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盼盼(13)

时间:2010-01-10 20: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
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
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寄送有关高校。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
上报教育部。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招生管理职责
  59.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2)制定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6)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
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0.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
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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