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四)清算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清算完毕,原有企业都要归于消灭,这是企业清算的必然结果。但从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上看,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却根本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对未能清偿的债权,破产清算结束,不再清偿,对债务人实行免责。普通清算则不同,在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即使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鉴于普通清算有着不同于司法清算的特点,决定了普通清算在会计要素、会计等式、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几个方面与破产清算会计也有所不同。
(一)普通清算的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核算的具体化。破产清算会计的要素,分为三类,即资产、负债和清算损益,其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清算损益
按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组设立新账,应将破产企业所有者权益所有账户的余额,都并入“清算损益”账户。如果清算损益为负数,资产等于负债与清算损益之差,如果清算损益为正数,资产等于负债与清算损益之和。
普通清算无论是解散清算还是撤销清算,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当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只要不具备破产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原企业的债务都可以得到清偿,并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与破产清算一样,也把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并入“清算损益”,将不利于资本退还的核算和剩余财产分配的核算。为此,普通清算会计要素应分为资产、负债、资本与清算损益四类,其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资本+清算损益根据这一等式,普通清算的“清算损益”中,不包括原企业投资者的原始资本。企业进入解散清算与撤销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就有了可靠的标准和依据。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无论是投入资本能够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或是除返还全部资本外,还有部分权益可供分配,都能顺利的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