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
总16卷第2期兰州商学院学报Vol 16No 2 2000年5月
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
●王荃(兰州商学院财经系,甘肃兰州730020)
[收稿日期]2000 03 10
[作者简介]王荃(1965 )女,浙江杭州市人,讲师,从事财政税收学研究。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越来越多样化,给各国经济带来损失,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打击避税活动,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纷纷制定出自己的反避税税制,使各种反避税的措施制度化和法律化。本文主要对各国的反避税税制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作一综合分析,并希望我国能尽早借鉴西方经验,完善自己的反避税税制。
[关键词]避税;避税港;转让定价;跨国联属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3/817[中文献编识码]A[文章编号]1004-5465(2000)02-0063-03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跨国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竞争日趋激烈,据报道,近年国际贸易额连年以高于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增幅2—3倍的速度增长。为提高竞争能力,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也越来越多样化,给各国经济带来损失。为维护国家的财权利益,保护税源,各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国际避税的一些主要途径,如利用避税港避税等,制定出一系列避税税制,有效地打击了国际避税活动。反避税税制并非是一种专门的税制,而是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出来专门对付一些主要的避税方法的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目前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
避税港又称避税地,指那些不课征或低税率课征所得税和财产税以及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给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成为国际避税活动的中心。跨国纳税人往往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并利用有关国家延期纳税的规定,使之成为利润积累和转运中心,达到推延和逃避母公司居住国税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各西方国家纷纷效仿,1972年德国、1976年新西兰、1978年日本、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84年英国、1990年澳大利亚、1994年西班牙等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