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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历史透视

时间:2010-07-27 23:38来源:www.panpan.org 作者:味精 点击:
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历史透视 〖JZ〗 王申贺〖HT4”SS〗 本文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农村社区主权阶层进行了历史性的考察,分析了各时期主权阶层内部构成、形成基础、变
  

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历史透视
〖JZ〗
王申贺〖HT4”SS〗
本文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农村社区主权阶层进行了历史性的考察,分析了各时期主权阶层内部构成、形成基础、变迁动因以及实际功能和对社区的影响等。此外,着重讨论了现阶段 我国农村社区的权力格局及其发展态势,提出了“新资本阶层”概念,并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

本文主要探讨了3个问题:(1)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这样一个阶层,它控制着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它对于社区内部的政治经济及其它事务具有一种决定权;在社区中,它拥有一定的名望和权威,因此其政治和经济地位明显高于社区内其它阶层。(2)倘若这样的阶层在中国农村社区中客观地存在,这一阶层在中国农村社会以何种形态存在并发展,即它作为一种权力阶层,是独立而完全地存在,还是依附于其他阶层或势力?(3)主权阶层的选择。
〖DS(3。5W〗〖FK(3。4〗〖HT2SS〗一〖FK)〗〖DS)〗〖HT〗中国封建社会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权从制度上规定社会权力单一地集中于中央王朝,社会各区域、各部门、各阶层的各种社会活动都置于中央王朝的控制之下,从制度上限制和消除了偏异于或对抗于中央的地方独立势力的存在,也不允许其它社会阶层所拥有的权力超越中央王朝所规定的限度。
但是,在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中,社会的权力结构常常不拘于上述纯粹的形态。中央王朝的权力和意志要贯彻和辐射到整个社会,需要有一个载体,或者说需要有一个服务于中央王朝、为执行中央政府政策法令而存在的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及其官僚。这些机构及其成员,在贯彻中央精神的过程中,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中央权力意志相偏差的状况。而且地方各级官僚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在中央政府政令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时,亦难以绝对地服从,甚至有意识地拒绝接受中央的权力意志。这种制度上规定统一而事实上却偏离于中央皇权的政府各级官僚,构成了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第二层次。每当中央皇权鼎盛,威威弘扬的时期,上述两权力层次在意志和诸事务处理上常常是一致的,这是以第二层次完全地依附于第一层次作为前提而成为事实。但当中央皇权衰落、地方势力积盛之时,第二权力层便力图摆脱中央皇权的控制,甚至进行公开的背叛而形成自己独立的权力体系。此权力层与第一权力层次的合一和离散关系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般权力格局。
在这样的社会权力格局中,农村社区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变动,既受到社会总权力关系及其变化的影响和约束,但又有其独特的规定性和异于上述两权力层的权力内涵和结构状态。究其原因:(1)尽管有庞大的官僚队伍,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对于农村社会的控制,仍只能做到原则上和大体上的控制,对于农村社区内部的具体事务,有时甚至是重大的政治经济事务,并不是政府及其官僚所能控制和处置的。(2)农村社区中,除了社区成员与政府官员发生关系外,成员间还彼此发生关系而产生大量平民事务。这些事务的决定和处置习惯上由社区内部的成员来进行,故形成了特有的社区平民事务处置权。(3)社区内存在着政府的基层组织,这些组织既可以认为是政府的一个基层政权组织,亦可以认为是社区内部的平民组织而有别于一般的政府机构。它们作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中介组织,其履行的职责和管理内容具有很强的社区性。而且其成员亦常由本社区产生。因此,这种社区内部独特的权力系统构成了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第三层次。
在此权力层次中,权力在各的分配具有很大的差异。舍去具体的分类,最终可能把诸阶层概括地归结为权力操纵阶层和被权力操纵阶层。其中权力操纵阶层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对象。
在诸社区阶层中,地主阶层有着特殊地位和远大于其它阶层的权力拥有。地主阶层之所以居于这样的权力地位,其关键在于:(1)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使较多地拥有农村经济资源的新生地主阶层,凭借其经济势力,在无强大竞争力量的状况下大跃而成为社区的权力操纵者。这种既无完整的政治军事权势,又无垄断性经济力量以左右社会经济的地主阶层,其政治经济利益与政府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其发展一般不会构成对政府存在的威胁,而相反地它们是封建的中央集权制政府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反过来促使中央王朝为地主阶层取得在农村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提供条件。如制定了佃户户籍编入地主户籍等等旨在确定地主阶层地位、拉大阶层间权力差异的法律条文。(2)中国农村社区中,地主作为一个阶层,其成员不仅仅是较多土地占有者的集合。它作为一个群体,以土地为纽带或着床,连系了、容纳了从政府官僚到私营商人等种种具有不同职业和政治经济背景的社会分子,是社会诸拥有一定经济实力成员在农村社区的混合体。这既决定了地主阶层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也决定了地主阶层在与政府及社区外其他阶层发生关系时容易周旋和应付。
具体地分析地主阶级阶层在农村社区的权力拥有程度及行为表现,则在不同的时期,地主阶级内部充任社区主权阶层的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如以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作为考察时期,则可能把充任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地主阶层粗略地划分为两种类型。
1.庶民地区。这一类地主大部分是社区本土生长的,其社会经济活动常局限于社区范围内。其身分一般为平民。他们取得社区的主权地位,常常是社会变迁的周期性循环中适逢旧王朝的破灭,社区内原有垄断的政治经济势力被摧毁或被削弱,特别是原有侵入农村社区的外部政治势力被涤清以及农村资源(尤其是土地)被重新分配,整个社区的旧秩序已破坏新秩序尚在建设中,在这种状态下,通过生产性积累及经济性手段取得较多社区土地等经济资源的庶民地主,其经济势力不断得到扩张。他们的势力增长,一方面与新王坦白政府稳定政局、发展经济的意向和政策不相矛盾,其行为又恰与这一政府政策相吻合,故此时期庶民地主常受到政府的扶植;另一方面由于社区政治经济势力对社区控制已随旧王朝的逝去而削弱或萎缩,故社区内庶地主的经济扩张和权力增长一般较为顺利,很少有外在或内在的因素压制、干扰。
分析庶民地主的主权行为和地位变动,有几个特点为明显。(1)其主权地位建立于中央集权政府对于社会各区域、各部门、各阶层的有效管理和严格控制基础之上。故这一类型地主在社区中行使主权常在王朝和昌盛时期,一旦中央王朝权力衰落,庶民地主也将受到社区外各种势力的冲击和排挤,其地位随之动摇。(2)这类地主在社区中权力的拥有和行使有众多因素的限制。一方面其主权行为直接受到政府的监督,特别是受到地方政府的约束;另一方面,其主权地位取得一般依据于自身经济实力。它不可能完全地取代传统的社区政治和习惯势力。因此,总体上说,庶民地主作为农村社区的主权阶层,其主权性并不完全。它是在政府干预和社区内传统政治与习惯势力限制下来控制社区的。
2.缙绅地主。其构成分子有些原来与农村这区没有直接关系,而是通过购买、掠夺或被分封土地渗入社区;有些本来就源于农村社区,或为庶民地主,或为其它有身分、有经济实力的居民,他们通过试举、捐官、联姻等等途径取得社区外的政治优势,凭藉此种势力再以官僚、权贵身份重返故里,扩大或获取社区主权势力。
缙绅地主侵入农村社区,扩充自己势力,充当社区权者,一方面是其原有社区外政治、经济和军事势力的延伸或演化;另一方面,其在农村社区主权地位的确立,同时亦是削弱庶民地主权力、并把庶民地主置于其控制之下的结果。这两类型地主之间的权力关系一般表现为一种替代关系。缙绅地主在农村社区能够成为主权层,常常是在王朝后期,特别是在中央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衰弱,地方豪强争雄之时。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及其官僚常常形成一种与中央王朝及其皇成员相抗衡的势力,而中央政府核心层则对于割据势力的种种违背廷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干预和制止,故大量政府官员及其他拥有地方政治、经济势力的士绅,在势力扩大中把触角延伸到农村社区。
与庶民地主比较,缙绅地主作为主权层,有其独特性:(1)缙绅地主与社区各级政府及其官僚有密切关系,他们常常也是地方的一种政治势力。这类地主对社区的控制和事务的操作,或者说其主权程度,远较庶民地主为大,对于社区的控制方式也常采用政治强权手段。(2)缙绅地主对于农村社区的侵入,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生产资源与财富,它对于资源的利用过程以及社区经济发展事务并不关心。因此,其权力行为呈现出很强的外在性、掠夺性,而不表现为内在性、建设性。
缙绅地主也表现出与庶民地主相同的特性,即其主权并不完全。历史上,从未有过缙绅地主完全独立控制社区和长期控制社区的局面。这一方面是王朝更替的频繁决定了缙绅地主社区我依靠力量的不稳定,从而决定了其在社区中权力的不稳定。他们难以有一个建立完整权力体系的时间和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缙绅地主权力基础在社区之外,其在社区中权力的行使更加受到社区内部习惯势力的抵制,从而使此阶层不能在社区各领域进行细致的、有效的控制;此外,此阶层对社区控制目的的经济掠夺性,亦使其权力行使带有较大的局限。
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农村社区的权力结构,不同构成分子组成的主权操纵者从未获得完全意义的主权地位,故我称这类阶层为“准主权阶层”。
〖DS(3。5W〗〖FK(3。4〗〖HT2SS〗二〖FK)〗〖DS)〗〖HT〗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分裂与混乱的社会局面,社会开始有秩序运行。经过进行生产关系的革命和财富的重新分配,农村社区土地制度和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旧的政治经济势力被摧毁,社区经济资源和财富重新分配并使之平均化。从根本上动摇和瓦解了地主作为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地位。其中就社区内各阶层的政治地位言,社区原有阶层间的政治地位来了个倒置,地位最低的贫雇农开始活跃在社区政治舞台。成为当时农村社区中拥有最大权力和阶层。但事实上贫雇农远远不能以自身的力量对农村社区的政治经济及其他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他们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以及威望与充任社区主权阶层所应具备的条件尚相差甚远。他们所拥有的仅是一种政治权势,一种外在的、由政府赐予的权势。这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它为结束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由庶民地主〖CD2〗缙绅地主交替充任、循环往复的历史迈出了根本性的一步。尽管此时期农村社区真正的新主权阶层尚不明确,但从旧的社区权力格局向新的社区权力格局进行实质性转变的太势是清晰的。
土地改革结束后,随着农村土改工作组的撤离,政府对于农村的控制也日益放松,农民开始在新的土地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但农村社区发展方式很快就出现一个大的转折。出于城市发展和工业化对农村产品(特别是粮食)和资金的迫切需以及政治意识的影响。政府又以行政手段强化对农村社区的控制。具体以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垄断农产品购销、以资产、收益平均化抑制社区内阶层的分化等手段加以实现。到人民公社体制建立,此变革运动最终形成了农村社区新权力结构①。在三年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规范体制形成后,农村社区内的阶层趋于简单化。社区居民从现象到本质都可归为两个阶层的集合。我称之为公社劳动者阶层与公社管理者阶层。
公社劳动者阶层不仅包括农业与非农业生产部门直接生产者,同时也包括教育、卫生等服务性部门职工。在制度的规定与理论意义上,劳动者阶层共同占有和管理公社一切资源,拥有处理公社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力。公社权力归于劳动者。公社的管理者也归劳动者所有,服务于劳动者。不过,公社的实践和公社的制度与理论有着一种实质性的差异。公社历史表明,农村生产力的低下,政府对于公社政治经济及一切事务的严格控制、劳动者对扩大了的家庭体制(公社)的依附和缺乏管理水平与主权意识,使公社劳动者阶层不能对公社事务进行管理和操作,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的权力流于阶层之外。劳动者除了按照公社计划和管理者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外,无权过问公社事务。与此同时,一些公社管理者由公仆异化为主宰,社区主权操作于公社管理之手。
若以公社行政区域而论,公社管理者阶层包括公社(乡、镇)与大队(村)两级管理者,若以较大农村社区而论,则又包括了县及其派出机构区的管理者。其干部构成大致又可分为二类:(1)由政府直接任命和派遣的干部。他们包括了公社党、政、经济机构的主要干部和专职干部。如公社党委书记、专职委员及其它政府专职干部。(2)农村社区本土产生,由政府合作的干部。包括一部分所谓“半脱产”干部,即为公社党、政府、经济机构的业务干部;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妇联主任等。在公社体制中,管理者阶层对一切政治经济事务及社员人身进行管理和控制。具体言之,这种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表现为管理者阶层监督、甚至强使生产单位及其劳动者按照政府的计划目标(包括种植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及产量目标)来安排生产;在分配方面,管理者阶层履行保证生产者完成产品上交任务职责,并对生产单位产品与收益分配进行行政性干预。同时,管理者阶层对于社区土地利用、水利整治、公共建筑及重要的社区发展项目拥有计划决定权;此外很长时期内,管理者阶层还严格控制了社区居民的就业与流动,并在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对居民进行约束。总之,在公社体制下,管理者阶层实际拥有了生产的决定权、产品的分配权、劳动者的安置权、社区诸事务的处理权以及在政治意识形态上进控制的权力。他们在社区中的主权地位是比较确定的。
公社管理者阶层作为社区的主权阶层,在实际的权力行使中,常呈两种状态:一是其意志在许多事务与场合中不能代表劳动者的阶层意志,其行为也常与劳动者利益相冲突,二是受上级政府权力的约束,管理者阶层并不能完全以自己意志的动机来操纵社区。导致这种凌驾于社区劳动者之上又依附于上级政府权力行为的因素很多,主要的则在于:(1)公社管理者由政府任命,而不是由社区劳动者选举产生。他们事实上(制度上也是如此)是作为政府的代表行使权力。在社区事务处理中,一理发生政府利益与劳动者利益不相一致时情况,公社管理者受组织原则、纪律、上级政府的直接命令以及后文将述的其自身利益的约束,常背弃本社区劳动者利益以保证政府达到目的和利益不受损失。(2)公社体制下,管理者阶层的薪金由政府支付或由社区规定固定报酬和补贴,故其收入与社区经济发展、劳动者收益没有直接关系。社区内部缺乏对管理者阶层物质利益的制约机理。即使此阶层对社区的管理、控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阶层利益,但对其自身不会引起相应的损害。(3)公社体制下,管理者政绩考核指标通常是考察其对上级政府政策、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其执行好坏直接影响到个人升迁和地位的稳定。相反地,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福利改善及资源的有效利益并不作为其政绩的考核指标。这在本质上决定了管理者阶层与社区利益关系的松散性。(4)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农村社区的控制始终是严格而有效的。公社管理者阶行使其权力,只能在执行政府法令、政策及服从上级领导意志情况下,才有其实际权力的发挥(本质上管理者阶也只有依赖政府的权力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力和稳定自己的地位)。
上述分析表明了公社管理者阶层在控制社区同时,自身也受到各级政府的控制,它在社区中的主权拥有并不完全。此外,它还缺乏依附于它的社区劳动者阶层基础和独立的经济基础。
〖DS(3。5W〗〖FK(3。4〗〖HT2SS〗三〖FK)〗〖DS)〗〖HT〗始于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改革,随着农村新经济政策实施,政府对农村社区的控制有较大松动。它导致了农村政治经济与与各个方面的变革。其中社区权力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社区劳动者阶层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经济活动中心以及迁徒等人身自由方面获取了部分权力。但迄今为止,改革只是政府对于农村社区控制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政权权力的和放弃。改革中,公社管理者阶层逐渐演变为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其权力确有削弱,其原有一部分权力现已向劳动者阶层转移。但这种权力还在很小的限度内性,未改变传统的两阶层权力格局,劳动者阶层在社区中的权力总体上仍极为有限。这里,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严格控制、生产计划和产品收购制度的不彻底改革,决定了社区劳动者阶层不可能凭藉传统的经济活动改变自身的地位,摆脱传统权力层的束缚,也不可能依靠经济从本阶层中孕育出新的权力阶层。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农村乡镇工业及其它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一种农村新经济,它正在改变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权力结构。其中就权力结构而言,这一变革中,乡镇工业及其它非农产业组织的企业家和经理正在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我称之为“新资本阶层”。
“新资本阶层”从所有制角度考察,包括了乡镇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主等。
上述3类不同成分新资本层在社区的权力关系变化中,充当的角色各有不同。以下主要对私营企业主和乡镇企业者进行分析。
私营企业的构成比较单一,其经济的资本属性也比较明确。乡镇企业管理者的构成则由于企业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归结为三类:(1)企业由乡(镇)或村筹建,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企业直接隶属于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并受乡村行政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直接由乡、村行政任命、调离或辞退,企业经营管理者享有与农村行政干部相同的名份。这类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目前已较少存在,即使如上海郊区、苏州等地对企业行政控制较强的乡村也不多几。(2)企业由乡、村筹建,资产归集体所有,企业在制度上规定隶属于乡、村行政机构,原则上实行按劳分配,企业采用厂长(经理)承包责任制。企业管理者一般也由乡村行政任命、调离和辞退。但此类企业及其管理者由于承包责任制的方式不同,而事实上形成性质不同的几类企业和管理者。一类企业资产(包括追加投资)均属集体所有,规定承包者年度产值、利润的承包基数,然后根据其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企业利润由集体统一分配。此外,企业承包者享有一切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江苏苏南、上海等大城市郊区普遍采用此类经营方式。另一类企业采用农业“大包干”方式进行承包。即对承包初始期企业资产进行估值,然后根据资产、上年利润等指标确定承包者上交集体一定额利润。此外,企业一切经营管理权归承包者,其中包括收益分配及投资权。这类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随着原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损耗以及新的追加投资不断增加,企业资产存量的属性发生变化,以至私有部分占主体或绝对多数,企业性质也由集体企业蜕变为事实上的私营企业。企业管理者变成了私营企业主。(3)挂“集体”牌子实为私营的乡镇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以乡村集体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个人投资经营,上交集体定额管理费,享受国家给予集体企业的种种优惠。这类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为投资者,挂靠集体除了收取类似于名义费的管理费以外,对企业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企业的一切经营权归于投资者。
以上三大类乡镇企业中,除了第一类企业的集体性质比较完全,乡村行政权力对企业控制力较强外,其余两类企业程度不同地拥有经营的自主权。特别是第二类第二种企业和第三类企业基本上摆脱了乡村行政的控制。而这两种企业在乡镇企业总数上估计占有70%以上的比重。在这些企业中,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经营的一切或绝大部分权力。经营管理者拥有乡镇企业的经营权,虽不意味着获得了乡村行政权及其它诸种权力,但获得了一种资本支配权,他们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已成为资本的代表,或者说具有资本者的身份。对此,即使是第一类受行政控制的较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出于企业的利益,在企业经营、发展及社区事务中,也常常表现出资本者的特性。基于此阶层行为的功能意义,我把这些乡镇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也归为“新资本阶层”。
农村社区“新资本阶层”形成后,对社区权力结构变化已产生较大影响。总体上,此阶层目前还处于利用经济实力,提高政治地位和树立威望的势力扩展中。“新资本阶层”在农村社区中已取得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两点:(1)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社区政治经济及其他事务的处理和决定。这里,参与度则根据此阶层成员的经济实力和在乡村两级政权中的地位决定。一般地说,乡镇企业管理者参与社区事务决定和程度较大。普遍的情况是直接参与社区经济事务的处理和决策,而对其他事务则间接参与。私营企业主仅少数在社区具有较高地位和声望,能直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定,大部分企业主的参与度还不大,但他们参与的意识已越来越强。他们开始试图利用经济实力以影响政策的制定,创造提高其社会地位和适宜生存的环境。故他们捐资兴办公益事业;为群众及政府活动提供赞助等等事迹在很大程度便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此外,也有部分私营企业主试图直接进入党组织或行政机构,以此获得地位和权力。(2)成为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特别是此阶层经济活动对农村家庭经济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当前,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经济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业经济增长的有限性,以工业和其它非农产业为主的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经济在农村社区经济中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大,并成为社区的主导经济。企业经营管理者凭藉企业的经济势力,其行为、意向已部分地影响社区的经济和社区居民的经济。特别是这样企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一定程度上使社区内许多家庭对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产生了依附心理,他们之间事实上也形成了依附的经济关系。这种依附关系随着企业对职工就业、辞退决定权的增长,以及企业职工收入在家庭经济中比重的增长将趋于强化。此外伴随着经济的依附性,也将生长出非经济的依附关系。
上述“新资本阶层”在社区中权力的增加和影响的扩大,与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发生了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既表现为暧昧的亲和,又表现为公开或背里的冲突。这里,可以把社区内部权力视为一常量,随着“新资本阶层”权力的增加,相应地减少了公社管理者阶层的权力拥有量。这尤如“天平”,在公社体制下,农村社区权力结构中,权力天平安全倾斜于公社管理者一端,社区内部缺乏平衡的砝码。农村经济改革后,天平另一端加上了劳动者阶层新近取得的衡量权力砝码,但仍无法与乡村行政管理者一端抗衡。“新资本阶层”形成和发展后,劳动者阶层一端增加了尽管性质相异、但共同与另一端抗衡的砝码,这一砝码尚在不断地加重,它使天平的标尺不断地向这一端移动。
目前,“新资本阶层”与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的权力抗衡水平尚难衡量,前景也难断定,对其抗衡方式和结果大致表现为三种方式和结果:(1)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利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控制“新资本阶层”的活动,并限制其成长。“新资本阶层”尚无足够的力量和手段进行公开的对抗,他们屈从于行政的势力,在控制下求得滋长,这种状况在经济落后地区表现得较为明显。在这些地区,商品经济不发达,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不占主要地位;农村劳动者阶层与外界交往稀少,接受信息较少;缺乏自主意识。对专制统治力量的依附性较强,社区内公社管理者阶层历来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新资本阶层”产生后,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始终把它作为异端力量进行抑制和控制。(2)“新资本阶层”替代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成为社区权力的实际操纵者。行政的权力或者被其同化,或者依附于资本的权力。这种状况在各区域尚不普遍,但在全国农村社区、村级地域内已有大量的事例。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类事例更加多见,并有发展的趋势。形成这样的格局,常出于这样几方面原因:第一,改革后,随着传统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解体以及家庭经济组织的确认,农村基层行政与党组织(主要是村级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况。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自动放弃社区控制权,使“新资本阶层”极自然地乘虚而入。第二,大部分“资本阶层”构成分子在公社体制下即已拥有一定的社区地位和声望。这不仅是指过去和现在均具有农村干部身份的乡镇企业管理者,而且大部分私营企业主也是如此。第三,如上所述,新资本阶层所拥有的经济势力使整个社区置于其控制之下。两阶层权力的替代方式最终都表现在组织的渗透上。这种渗透既有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成员兼任乡镇企业管理者或私营企业主;也有“新资本阶层”分子跻身乡村行政组织,或担任社区内外社会职务,从而使自己具有双重身份者。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渗透主要发生于乡镇企业与行政机构之间。估计渗透率占乡镇企业数的60%以上。无论是向何方渗透,都表现着新资本力的扩展。典型的是乡村行政管理者参与乡镇企业管理事务后,常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来处理政府行政与企业的关系,他一般会以“新资本”代表的角色处理各种事务,甚至利用行政、职权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③“新资本阶层”与公社管理者的抗衡与权力替代状态介于上述两种状态之间。对此,不再赘述。
综观现今的农村社区,存在着3种主要的社区阶层:变革了的劳动者阶层、管理者阶层和新生长的“新资本阶层”。这3个阶层各自势力的增长、衰弱、演化以及相互间的抗衡构成了农村社区的基本权力格局和不清晰的发展态势。对此,我认为一般的劳动者阶层的权力增长最终将是有限的: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在公社体制改革后阶层内部结构和组织方式已发生变化,但由于改革后的乡村两级行政组织的人员基本上仍为传统的公社管理者转化而来;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很大部分仍承袭传统内容。因此,他们在社区中权力的行使方式基本上没有变化。尽管如上文所述,这一阶层的权力行使范围缩小了;大量的经济事务摆脱了他们的控制,但大量的事实表明,乡村行政管理者阶层对社区的控制力仍是最大的。在社区与政府关系处理乡村发展规划以及各类乡村重大事务上,乡村行政管理者仍担当主要的角色。事实上,很大部分乡村行政管理者也将担当起农村政治经济变革推动者的角色。与此同时,“新资本阶层”在中国农村社区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他们产生后便迅速地介入、参与农村社区政治经济以其它事务的处理和决定。特别是直接地向传统的社区控制者〖CD2〗乡村行政管理阶层权力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但“新资本阶层”是否有可能替代公社管理者阶层而成为社区的主权操纵者,对此,任何理论的分析和历史经验的总结都无法进行预测和判断。在中国社会,一阶层权力的增长和地位的提高,固然首先取决于其本身经济实力的增长,但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状况及其演化,即外部的生长环境比阶层内部生长要素的积聚更具激励或约束力。这是又一个分析的论题,本文无意再作进一步分析。
〖DS(3。5W〗〖FK(3。4〗〖HT2SS〗四〖FK)〗〖DS)〗〖HT〗上述分析,有这样三点认识值得重申与总结:
1.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农村社区始终存在操纵主权的阶层,但从来也没有形成一完全意义的主权阶层。中央集权统治下,政府对于农村社区的控制总上是严格而有效。即使在皇权衰弱、地方势力强盛时期,社区操纵主权者对社区内诸事务的控制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但他们亦未取得完全的主权地位。他们或依附于社区外势力,受社区外势力钳制;或发展尚未成熟便由其他阶层取而代之。作为农村社区的主权阶层,其地位一般并不稳固。中国社会特有的发展规律使社区主权阶层的充任者交替变换,循环往复,没有一具有较长历史延续性的主权阶层存在,这反过来亦成为社区主权阶层发育不全的一个原因。
2.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诸社区主权阶层之间有其相似之处,亦有根本性的差异。无论是哪一种主权阶层,它们之所以成为操纵主权者,都在于其地位高于其他阶层;能够对社区资源进行支配,对各种事务可以操纵、决定。这是它们的共性。但各类主权阶层在实际的权力行使中,一般目的不同、职权范围不同、作用亦有差异。就职权范围言,公社管理者阶层和乡村管理者阶层的职权涉及到了社区各个领域;而封建社会中,除了个别社区和较短时期内有主权者完全控制社区各个领域的情形外,一般均是对社区的部分或大部分领域进行控制;就操纵主权的目的而言,公社管理者阶层和乡村管理者阶层基本是以政府宏观的目标和利益为目的,故其对社区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和结果同样关注,均等控制。缙绅地主对社区控制的目的在于对社区财富的掠夺,故对于社区内社会经济的运行过程并不关心,其关注的唯有运行的结果。对此,庶民地主有些差异。由于其权力生长的社区基础,故它对运行结果进行控制的同时,亦一定程度上关注运行的过程。
3.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存在的合理性与进步性问题。这也是对各主权阶层在农村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如何评估的问题。对此,各类主权阶层的行为及对社区的影响前文已有所述,不再赘言。这里尚须讨论决定主权阶层存在的合理性与进步性的根本标志是什么?对这一问题,上文分析提示我们:关键的是考察主权支获得主权地位的基础和依靠力量是什么。从这一角度,可以把历史上存在的主权阶层大致地归结为两类:一类凭藉社区本土生长的经济势力而获得主权地位;一类凭藉社区外政治经济和其它非经济势力而获得社区主权地位,其中主要依靠政权的势力。前者其权力基础的社区性和经济性,决定了它与社区经济资源利用、社会经济发展项目选择、经济增长及整个社区居民的生活等密切相关,其利益一般与社区总体利益直接相关。后者由于其权力基础的外社区性和非经济性,使它与社区的关系表现为较强的蚕食社区资源性,社区缺乏对此类主权者的约束力;其权力的稳固和扩张也不依靠所控制社区的经济和居民基础,而是依靠于社区外的权力原始来源或基础。故此类主权阶层的利益常与社区利益相冲突,其意志也不能代表社区居民的意志。上述两点识别标志,我认为同样也是社会选择社区主权者的主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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