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档案制度、宣传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对社团各项活动和人员信息要及时记录,整理、存档。
第二十九条:团务制度,社团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则学生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本社团开展的各种活动需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事前要递交详细的计划书并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事后要进行总结、备案。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三十一条:社团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变更,应向学生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任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接受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当自寂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由校团委统筹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相应细则应根据本条例制,本条例与相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社团成立起施行,由学院授权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