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税法适用的关联企业。其基本内容与转让定价税制中的关联企业判定相似。
(二)规定税法适用的“债务与资产比率”。由于跨国公司是通过将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支出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各国均制定出“债务与资产比率”来加以限制,只是在比率上有所不同。如美国、韩国、南非、印度规定的债务与资产比率为1 5∶1,澳大利亚为2∶1,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为3∶1,凡债务与资产比率超过以上标准视为资本弱化。有些国家还授权给税务部门,对可疑债务可重新定性。
(三)对超过比率的债务,各国均规定其利息支出不允许列支,并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要求依法缴纳预提税。
除以上内容,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还包括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这些反避税税制与其它反避税的措施一起,有效防范和打击了国际避税行为。我国目前已制定出转让定价税制,即1998年由国家税务局正式颁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其内容包括:关联关系认定及其业务往来的申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调查对象的选择;调查审计的实施;企业举证和对举证的核实;调整方法的选用;税收调整的实施等。这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全面的反避税税制,它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相信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与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会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自己的避税港对策税制,资本弱化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与其它税收制度一起,形成科学严密的税收制度体系和高效运作征管体系,有力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资料
[1]王仙花.西方中国反避税税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8(5)
[2]萧承龄.九十年代国际税收管理动向浅析[J].涉外税务,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