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统称为学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学校法人、校(园)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学校和校(园)长予以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校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不力,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及经费不到位,部署检查不落实的,追究学校和校(园)长的责任;
(二)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四)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校(园)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督导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