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3)
时间:2011-03-28 15:40来源:网络 作者:鸿禧 点击:次
十一、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十二、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学校或教育
十一、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十二、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学校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应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校方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介入调查,必要时会同公安、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以增加公信度和权威性。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十三、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要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十四、调查组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送交被问责的学校、个人,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五、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六、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七、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八、被一票否决的学校,问责年度内应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被否决学校的校(园)长、分管校(园)长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和晋职的资格。
对被一票否决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十九、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问责办法,问责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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