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2)
时间:2011-03-28 15:40来源:网络 作者:鸿禧 点击:次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县市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县市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所在单位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校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长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度督导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学校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内发生食物中毒、危险化学品中毒、较大流行性传染病等一次伤3人及以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年内发生在校学生犯罪的(以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在职教师去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
(五)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实施一票否决的学校,根据其校(园)长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分别采取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问责。
九、一票否决按下列权限实施: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票否决,由市教育局组成的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票否决,由县(市、区)教育局组成的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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