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某种物质,但仅限于双手.
(d)为防止脊柱受伤,运动员可系一条皮带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的带子.
7.运动员开始试掷后,如果其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投掷弧助跑道标志线和助跑道以外地面,或在试掷时标枪出手不符合规定,均判为试掷失败.
8.如在试掷中未违反上述规定,该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助跑道内或外边,在遵守本条第12款中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离开助跑道,然后返回助跑道重新开始试掷.
注:本款中允许的所有行动应包括在规则第142条4中规定的一次试掷的时限之内.
9.如果在试掷时或在空中飞行时标枪折断,不应判为试掷失败.根据本规则,运动员可重新进行一次试掷.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犯规,也不应判作试掷失败.
10.标枪枪尖必须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内沿以内,试掷方为有效.
11.每次有效试掷后,应立即测量成绩.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圆心.
12.标枪落地后,运动员方可离开助跑道.离开助跑道时,首先触及的助跑道两侧平行线或线外地面必须完全在投掷弧及两端延长线的后面.
13.必须将器械运回投掷区,不得掷回.
14.应以运动员最好的一次试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掷成绩,作为最后的决定成绩.
助跑道
15. 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30米,至多为36.5米,条件许可时,应不短于33.5米.应用宽5厘米的两条平行线标出助跑道.投掷弧半径为8米,运动员应在投掷弧后面完成试掷.投掷弧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或金属制成,弧宽7厘米,涂成白色,与地面齐平.投掷弧两端向外各画出一条白线,线宽7厘米,长75厘米,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
16.助跑道左右倾斜度最大为1:100,在投掷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
17.标志物:运动员可以在助跑道旁放置1-2个标志物以帮助起动或助跑(由组委会提供或批准).
如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胶布,但不得使用粉笔以及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
标枪
18.结构:标枪由3部分组成,枪头,枪身,缠绳把手.枪身应完全由金属或其他适宜的类似物质制成,并装有尖形金属枪头.
标枪枪身表面不得有小窝,凸起,沟槽,突脊,空洞,粗糙,枪尾必须自始自终平滑和均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