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2008年6月21日报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法院首次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63岁的夏吉祥被所在公司解聘,索要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夏吉祥无奈之下诉诸法律。
近日新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吉祥和其所在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物流公司要给付夏吉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报酬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100元。
据了解,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上班的劳动者,被法院认定为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成都第一案。
按照我国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退休职工自退休次月其开始领取退休金。
有观点认为,由于退休员工享受了退休金,法律没有要求其承担劳动的社会义务,也就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新津法院行政庭庭长蔡静莉说,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夏吉祥现虽然已经63岁,但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将夏解雇,就应该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