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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3)

时间:2010-08-10 02:05来源:www.panpan.org 作者:佳宁 点击: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承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行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例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买受人既可以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再如,有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可以使所有人获取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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