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8)
时间:2010-08-10 02:05来源:www.panpan.org 作者:佳宁 点击:次
在所有权制度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建筑物向多层、高空发展,商品房交易日益普遍,一栋住宅高
在所有权制度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建筑物向多层、高空发展,商品房交易日益普遍,一栋住宅高楼常常不可能为一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例如,公民购买了商品房以后,一个大厦的若干个购买人,对其购买的单元就享有单独所有权,对其楼梯、走廊、屋顶等公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住户之间还形成相邻关系,这就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权利状态,既不能完全用普通所有权规则,也不能完全用共有权规则来解决,所以,各国物权法大都设立了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解决商品房的交易、使用中所发生的复杂问题。在我国,由于城市居民的财产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有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产权纠纷,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需要通过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加以解决。
此外,在所有权制度中,还存在着相邻关系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协调不动产的利用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的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另一方利益的现象。例如,建造一栋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邻居的通风采光;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减少对周围邻居的噪音污染。这些都是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内容。物权法中规定相邻关系,对于建立和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用益物权制度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所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由于现代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地放弃了传统的注重对物的实物支配和保护,转而注重财产的价值形态和利用,因而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用益物权的概念,并在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物权法分则体系。凡是实践中出现的对不动产各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使用、利用形态都应进行认真的整理和清理,需要物权法加以规范的应确认为一种用益物权,即使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发生得很少,也应加以规范。以免发生纠纷以后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有效处理这些纠纷。例如典权,尽管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但随着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房日益普遍,出于融资的需要,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可以主要规定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等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作为物权规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它是债权,也有人认为它应当是物权。大多数学者认为,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物权对待。理由是:第一,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当然要求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期限都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发包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应当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享有的继承权、赠与权、转让权等,并严格禁止发包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例如,承包经营人享有在承包的土地上自由耕种、自由经营的权利。只要不改变农业用地,不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影响邻人的经营和邻人的种植,任何人都不得以所谓"规模经营"、"特色经营"、"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为由来干涉农民的经营。第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获得物权法的保护。第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使承包者对土地进行长期的投资,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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