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6)
时间:2010-08-10 02:05来源:www.panpan.org 作者:佳宁 点击:次
2、公信原则 与公示联系在一起的是公信制度,公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
2、公信原则
与公示联系在一起的是公信制度,公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例如,甲进行了产权登记,即使事后发现登记有错误,但甲将该登记的产权出让给乙时,乙并不知道登记有错误,他信赖登记的内容是合法、真实的,因此与甲订立合同,买卖该房产,即使以后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甲和乙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是有效的,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乙也能够合法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对登记所产生出来的效力不予以确认,登记制度将形同虚设,这就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
公信原则对于鼓励交易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交易当事人不必要因为过多的担心处分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而对交易犹豫不决,特别是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迅速地达成交易。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物权法分为五部分,即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一)关于总则
总则主要是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所做的一般性规定,大多数国家的物权法中都设有总则。我们认为,物权法中设立总则是必要的,它可以将物权的共性规则抽象出来,也有利于物权法的体系化。一般认为,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原则、物、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物权请求权。下面介绍几项总则中的重要制度:
1、关于物的分类制度
总则中应当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物的种类,并赋予不同种类的物以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定物的分类制度的理由是:一方面,确定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即明确哪些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从而由物权法调整。另一方面,在民法上,物的类型十分复杂,在交易中,各类物所应遵守的规则也不完全一样。例如,货币、有价证券与一般动产在权利的转移方式上是不同的。因此,根据交易实践的需要,对不同的物在物权法上应确定不同的交易规则。
这里尤其需要讨论物权法中否需要规定无形财产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本质的变化,财产已经不再是仅仅局限于有体物,而更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已经成为财产的重要形式。我国物权法不能确认和调整无形财产,那么它就不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这一观点不无道理,但是从法律上来说,物权法主要还是调整因有体物设立和变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当确定和保障所有的无形财产。其原因在于,所谓无形财产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状,但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的权利等。无形财产大都已经受到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由物权法专门调整,至于对股票、债券的权利以及票据等有价证券,已经分别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法律的调整。正是由于各个单行法律分别对各种无形财产权实行分别的调整和特殊的保护。物权法不必要对此再作出重复的规定,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无形财产,可能暂时未受到有关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使这些无形财产也可以受到法律的调整,可以扩大物权法适用范围。这就是说,对于其他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无形财产,可以准用物权法关于有体物的规定。2、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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