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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信用观与当代企业管理之借鉴

时间:2010-08-08 18:47来源:www.panpan.org 作者:江南 点击:
中国古代信用观与当代企业管理之借鉴 2001-06-25 摘要:作者对比分析了儒家思想中孔子以“道德”为核心的对称信用结构、孟子以仁义为“核心”的对称信用结构、法家韩非子以“刑德
  

中国古代信用观与当代企业管理之借鉴

2001-06-25

摘要:作者对比分析了儒家思想中孔子以“道德”为核心的对称信用结构、孟子以仁义为“核心”的对称信用结构、法家韩非子以“刑德”为核心的非对称信用结构。在此基础上,作者透过中国当代企业信用危机的现象,分析了其中信用结构失衡的本质,并借鉴古代信用思想,提出重建当代企业信用结构的对策和建议。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无论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信用都是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所谓的“三角债”问题、银行的巨额坏帐问题、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假冒伪劣泛滥成灾问题等社会痼疾,在某种程度上讲,都是一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问题。

一、儒家、法家思想中的信用结构

1.孔子以“道德”为核心的对称信用结构。孔子及其弟子认为,大到治国,小到处事,都要讲究信用。从治国来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言,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从为徒来说,“弟子人则孝,出则梯,谨而言,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从为友来说,要做到“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并以此时时警醒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取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传无习乎?”。因此,信用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孔子譬之于“”和“”

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以论语?为政》)也就是说作人也好,处世也好,为政也好,言而有信,是关键所在,而且是很重要的关键。有如大车的横杆,小车的挂钩,如果没有了它们,车子是绝对走不动的。”社会这部“车子”缺少了“信用”这一关键的支撑是寸步难行的。为此,孔子为他所推崇的礼治社会设计了以“道德”为核心的对称性信用结构。下面,就让我们从孔子及其弟子的典籍、言行中来寻绎这一结构的脉络。

孔子的信用结构分为人伦和政事两极。从人伦信用来看,孔子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就是为君要仁,为臣要忠,为父要慈,为子要孝,为友要信,为人要恕。而“恕”,则是人伦信用的根本。所谓“恕”,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果能如此,其理想境界则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的信用社会。

从政事信用来看,孔子强调思想要对头,观念要正确,文化要健康,造就一个“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民可措手足”的信用社会。这种信用社会的关键就是要“正名”。所以,建立一个信用社会,其关键在于“名正言顺”。比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正确的观念应该是“依法致富”。如果不能树立这个正确的观念,单纯地讲“致富”,不择手段,不讲成本,不计后果,其表现就是:官员为了致富而贪污受贿、卖官鬻爵、徇私枉法;企业为了致富而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欠帐赖帐;地方为了致富而污染环境、掠夺性开采资源、甚至于充当制假贩私的保护伞;个人为了致富而贩毒走私、抢劫卖淫、伤天害理。其结果是地方与国家争利、企业与社会争利、政府与企业争利、个人与社会争利此等不顾仁义道德,上下“交征利”的社会乱象。此时,欲求助于“反贪法”、“质量法”、“税收法”、“环保法”。……法律再多,实效又有多大?事实证明,一个缺少道德支撑的法律,往往效用有限,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孔子的信用结构具有三个重要特点:

一是它以道德为支撑点,孔子反复强调“道之以德”,“为政以德”,为人处事也要“立德”、“据于德”,离开了道德的支撑,孔子所构想的信用社会将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孔子的信用结构中,并没有突出“法”的作用。其实,在孔子看来,这并没有什么奇怪,一个道德完美的社会,信用来自于每个人的内心,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有一道道德的防线,而根本用不着等人犯了罪以后,再来设置法律的第二道防线;相反,一个法律健全但道德残缺的社会,信用来自于法律的外来强制,因为缺少了第一道防线,等人犯了罪以后再靠强制性法律予以惩罚,往往收效甚微。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信用要靠大批的军队、法官、律师、警察、监狱等高昂的成本来维持;同时,以法律为准绳,在“罪”与“非罪”之间还存在着大片的法律空白地带,大批对社会信用构成威胁的人得以隐匿其间。这也正是我们目前对贪官、假冒、污染等严重影响社会信用的违法现象“严厉打击”而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

二是它是一个对称性结构。其对称性不仅表明为人伦与政事作为两极的对称,更重要的是,它是一闭合结构。在人伦信用结构中,任何人因其所处的位置、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他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也就不同,整个“信用链”就这样以道德为支点而不断流动和循环,即使君主也不能例外。这就是说,在孔子的道德信用结构中,不存在“例外原则”,而且所处的位置越高,其所受到的道德约束就越多。这正是孔子的道德信用结构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根本原因。

三是最高领导者的道德信用水平对整个社会的信用起着关键的示范作用。在信用结构中,一个人所处的位置越高,对社会信用产生的影响越大,其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也越大。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论语?子路》)。

2.孟子以“仁义”为中心的对称信用结构。孟子以仁义为中心的信用对称结构,基本上是从孔子的信用结构发展而来。从孟子的人伦信用看,他认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其中“侧隐之心,仁之端也”,从而整个社会具备了建立人伦信用的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他确立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信用结构。

从孟子的政事信用看,他认为人皆有“不忍之心”,由“不忍之心”推己及人,推一物及万物,推一事及万事,就成为“不忍人之政”,即“仁政”。“仁政”社会代表了孟子理想中的信用社会:从农事上,它要求“不违农时”、“民有恒产”;从商业上它要求“应而不征,法而不应”;从边防管理方面,它要求“讥而不征”;在法律税收方面,它要求“省刑罚,薄赋敛”;在社会教化方面,它要求“谨痒序之教”“暇日修其孝梯忠信”;甚至在用人方面也要取信于国人,“左右皆日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日贤,未可也。国人皆日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在这种信用社会中,“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正之途,”办此,则天子足以保四海;诸侯足以保社稷;卿大夫足以保宗庙;士庶人足以保四体,呈现“天下平,四海一”的安乐祥和的景象和“仁者无敌”的强盛局面。

在孟子所强调的以“仁义”为中心的信用社会中,“义”往往成为“仁”的配套措施和制衡措施。一方面,“义’与“仁”相辅相成,他号召人们“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另一方面,当“仁”与“义”发生冲突时,又要从“义”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孟子理想社会的信用结构同孔子的一样,同样是一种对称性结构,但有所不同的是,在政事信用结构中,孟子的社会信用内容要充实得多,丰富得多,这也是战国时期,奴隶世袭社会逐渐瓦解、封建社会新的农商、法律体制逐渐确立的结果。

同时,孔子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严格的道德信条;但孟子所处的变革时代,这一严格的道德信条无疑受到了现实挑战,从统治者的实际需要出发,孟子将其变通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推义所在”,将“义”作为信用结构的制衡措施。这种权宜变通无疑更切合当时的斗争实际,是一种进步;但从对当权者的要求来讲,无疑又是一种“信用等级”的降低。

同时,我们也可发现,孔子、孟子的信用结构有其极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是他们重视最高统治者的道德示范作用的同时,把整个社会信用的很大一部分维系于最高统治者的道德水准和身体力行,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发展至今天,我们仍然把一个企业领导人的道德水准作为整个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象征,把某个国家领导人的道德操守作为整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代表,没有对个人信用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进行严格区别,其结果是对他们正常的道德操守进行美化;对他们的恶德败行又设法淡化。这种“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以维护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的做法,反过来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信用和国家信用。

二是孔子、孟子过分重视道德的信用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信用作用。孔子、孟子对道德信用作用的重视,源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性善论”,强调“人皆可以为尧舜”。实际上是对社会道德水准、道德信用的一种高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社会对当权者的道德信用缺乏应有的评估、监督和对恶德败行的制裁。这恰与西方的法制精神形成鲜明的对照,对此,林语堂先生在《中国人》中将此两者作过生动的比较:中国人一向认为他们的领导是德高望重的大人、君子、圣人,对他们的政事从不过问,对他们的帐目从不检查、审核;西方人则认为他们的领导是小人、流氓、盗贼,要他们在上帝面前发誓,用上院、下院来监督他们,要他们定期公布自己的事务和帐目。

3.韩非子以“刑德”为中心的非对称信用结构。韩非子所处的战国末期,如其在《五蠹》中所言,“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是属于“争于气力”的时代。在这种征战连年、生存危亡之时,“如欲以宽援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显然,孔孟所倡导的以道德、仁义为核心的社会信用已失去了现实的基础,“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好劫弑臣》)。因此,韩非子提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世异则事异”的变化观念,并进而提出以“刑德”为中心的法治信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的借鉴意义。所谓“刑德”,按韩非子的解释,“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也就是赏罚分明。

韩非子在其的信用结构中,将亲如“主母”、“内姬”,近如王公、“显贤”,小如细民百姓,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庞大而严整的国家信用,无论是对富国强兵还是对民族的一统,都起到无法估量的作用。所以“韩非子之书,世多以掺刻摈之,然三代以降,操其书以治者十九”。就是在当时,韩非子的理论也引起了秦王的叹服:“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很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样,韩非子为我们勾画了一个“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虎之患”的信用社会。韩非子的法治信用结构,有其难以克服的三个重大缺陷。

其一是它强调禁万民之所需,以供一人之私欲,使王公大臣以至黎民百姓“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君王得以“专意一行”、“独制四海之内”以韩非子?有度》)。其实质,是一种十足的专制理论。秦王朝的暴政、腐败、荒淫与败亡,本身就说明靠独裁、专制维持的国家信用其基础相当脆弱。

其二,韩非子强调,大臣须对君王诚实,而君王却可以对臣子除了运用法律以外,还可以运用权势(“势”)、行使诈谋(“术”),必要时甚至可以暗害;大臣不可以“独擅”,而君王却可以“操法术之数”,“执权柄之势”,使“天下不得不为已规,天下不得不为已听”以达到独擅天下的目的。其实质在于以法”为主要手段,以“势”和“术”为辅助措施,通过对任何人的不信任,来获取天下人的不得不信任,这无疑是一个永远无法解决的难题。

其三,韩非子的信用结构是一个非对称结构。现代信用理论认为,“信用”是一种契约,它要求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而韩非子设计的信用结构中,君王以无上的权威凌架子万民之上,却没有任何约束,因而是一种非对称的、难以长期维持的信用结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仅仅是对一些人或一部分人制定的,这样的法律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律,这样的社会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这一点,不仅为中国的历史所证明,也为中国的现实所反映。

二、当前我国企业的信用危机及其信用结构的失衡

1.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信用危机。当前我国企业的信用危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信用危机(高级干部腐败现象时有发生);(2)企业与银行关系的信用危机(银行不良贷物比例较大);(3)企业与执法部门的信用危机(主要是执法难问题);(4)企业本身的质量、服务信用危机(消费者投诉不断上升)。

特别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的一些企业或政府部门对“信用”作为企业宝贵资源的重要性和“丧失信用”的危害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本文笔者之一(王仁培)作为美国天乐股份有限公司驻上海首席代表,在与外方多次接触过程中,发现外方不仅对我们的一些企业的信用不信任,甚至对我们的一些权威质量检测部门的信用也表示怀疑。外资企业总部每逢质量检测,宁愿花更大的代价到外方质量检测机构去检验,而不愿到中国官方指定的权威质量检测部门。这说明,中国企业的信用已不仅仅是一种产品的信用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形象和民族的信用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着信誉卓著的跨国公司的同台竞争,会显得更为迫切。

2.我国企业的信用结构失衡。

以上指出的企业信用危机,仅仅是一种现象,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其根本性问题是某些企业信用结构失衡。其分析如下:

一是支点错位。企业信用结构的支点从理论上分析就应该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在国有企业中,其股东转化为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转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转化为当地政府某个领导;当地政府某个领导转化为“出政绩”、“保稳定”等阶段性目标或政府目标。于是企业的信用结构支点在一次又一次转化中被“错位”、“挪位”。这种“错位”、“挪位”的结果,就是有的企业不得不放弃长远利益的发展,而追求短期利益的目标,从而导致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甚至不惜损害整个社会利益行为的出现。

二是内部信用结构失衡。在其内部信息结构中,有上级对下级的制约,却缺少下级对上级的制约,表现为一种非对称性信用结构。尤其是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在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中,往往由政府直接委派或挑选,缺乏市场聘用、竞争上岗的机制。其结果,一方面,有的经营者在本岗位上干出了相当的成绩,且“取信于民”,但因为不能“取信于上”,被上级主管部门机为“不听话的人”,“一纸罢免令”就足以让他一走了之;另一方面,有的经营者虽不能“取信于民”,但因为能“取信于上”,“劳模”、“红旗手”、“人大代表”、“优秀企业家”等桂冠接踵而至。在这种非对称的信用结构中,“上级信任”代替了“市场信用”,经营者的个人信用被不断地扭曲和畸变。所以,有关资料表明,“67.3%国企经营领导者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经营好坏,而是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己的评价”。这种“上级信任”代曾“市场信用”的社会现象,同时极大地妨碍了国有企业中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家队伍中的“假老板现象”、“独裁现象”和“59岁现象”。

三是外部信用结构失衡。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现代商业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和人的交往建立在共同遵守契约的基础之上。当不守信用和欺骗盛行时,一切契约都不可靠,商业活动就无法进行。”同样,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执行法部门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其他部门之间也都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相互间的契约关系彼此交织,使企业处于一个复杂的社会信用网络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导致了企业与执行部门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对称信用关系的存在。其恶果是违法者未必受损,依法者未必受益;假冒伪劣获取暴利,合法经营难以为继。最终是整个社会的“信用链”被瓦解,信用体系被破坏。

三、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结构的重建

我国当前某些企业信用结构的重建,其关键是由非对称性信用结构转化为对称性信用结构。这一转化过程应当是与我国的经济转型、企业制度转轨、政府职能转换同时进行的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企业信用重建如图1所示: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重建:

1.企业信用支点的重建。其核心在于减少政府或其他非正常干预,由企业根据市场竞争的要求,从本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确定自己的最佳支点定位。比如,企业该不该投资、投资多少,该不该上项目、上什么项目,该不该兼并、重组、破产,如何兼并、重组、破产,都由企业自己决定。而作出这些决定的根据,就是建立在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和自身竞争能力基础上的支点定位。至于这种支点定位是否准确、是否合理,也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

2.以孔子、孟子信用结构为参照,进行企业内部的信用重建。其核心在于从企业的管理机制着眼,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入手(在本图中,用两组方向相反的箭头表示),建立起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道德信用记录”。其作用有三:一是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重人伦、讲道德、守信用的传统美德。如前所述,“千百年来,孔子、孟子所提出的信用原则、所设计的信用结构已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行为规范和信仰归宿”,甚至成为整个“东方的圣经”。据介绍,在日本,孔子的《论语》至今被尊为管理的法典,并直接启发了涩泽荣一“修己度人”、丰田父子实业报国、堤康次郎“推己及人”等几代企业家的管理哲学和重品德、讲信用的经营伦理。在重建中国当代企业的信用结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将孔、孟信用思想的精华发扬光大。二是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空白。如前所述,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地带”,而且,即使在法律管辖的范围内,“一个缺少道德支撑的法律,往往效用有限,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有关产权和交易成本的理论也认为,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合同没有事前明确规定的”“剩余决策权”。实际上,这里的“剩余决策权”就是指难以用契约形式规定的“法律空白地带”。用什么来填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空白地带”?用什么来支配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剩余决策权”?其唯一有效的手段也只有道德。三是有利于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建立“主要经营者的道德信用记录”有利于企业家的身份甄别和业绩体现。这样,在一个社会信用很好的企业里工作的主要经营者,可能因为道德行为不检点而带上污点;同样,一个社会信用不好、债务缠身、濒临倒闭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者因为工作出色,严以自律,仍可以留下良好的“主要经营者的道德信用记录”。这对于鼓励企业家走职业化道路,勇挑重担,合理流动,无疑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3.以韩非子信用结构为参照,进行企业外部的信息结构的重建。其核心在干净化和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的同时,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韩非子的法治信用结构中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治“近”,即皇亲国戚;二是治“臣”,即百官大臣;三是治“民”,即黎民百姓。三个层次中,治“近”与治“臣”尤其重要。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历朝历代,之所以无法建立法治社会,其主要障碍也正是因为这两个层次没有治理好:治“近”不好则发生“内乱”,“内乱”不已则政变不息;治“臣”不好则发生“上乱”,“上乱”不已则民不聊生。所以韩非子主张,治“近”要“法不阿贵”;治“臣”要“刑过不避大臣”。在重建当代企业的外部信用过程中,要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结构,韩非子的信用结构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那些走私贩私的企业、制假售假的企业、逃债赖债的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无论其背景如何、来头如何、主要经营者的靠山如何,一律照章行事,严惩不贷,并―一记入该公司的“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那么,谁来负责“主要经营者道德信用记录”和“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呢?那就是社会资信评估机构。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就曾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成立信用经纪公司”。事实上,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重建,其关键就是建立全社会公认的公正、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资信评估的作用,有人譬之为“监护市场的第三只眼睛”,有人智之为“投资者的监护人”,还有的人则智之为市场经济中“防止跌倒的手杖”。实质上,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如今,美国穆迪(MOOY)、标准普尔(S&P)等著名评估公司;日本有日本债券调查所、日本投资者服务公司等著名评估机构;韩国有韩国投资者服务公司、全国信息的资信评估公司等著名资信评估公司。

据专家论证,我国的资信评估业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步以来,经历了初创、整顿、扩展、调整以及起飞这五个阶段,并呈现近倒家信用评估机构、覆盖20多个省、市、自治区,分属省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科研院校“三足鼎立”的发展态势。只要按照组织企业化、人员职业化、作业规范化、主体多元化、目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中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完全可以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并在中国当代企业的信用结构重建过程中,成为权威的监护人和公正的裁判。

而政府则应该从企业事务中退出,即政府不再干预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任免,不再幕后操纵企业与执法部门的正常法律事务,不再操纵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企业的信用结构重建而言,政府所应该管的主要是这两件事:一是对资信评估行业的指导与监管,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资信评估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对社会公众的信用服务。也就是以“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形式,对主要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管理:哪些情况应该进人记录;哪些人可以查阅这些记录;哪些人可以保管这些记录,这些都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制定统一政策,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为所有企业的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万君宝、美国天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王仁培来源:《财经研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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