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发展区域经济?
2001-07-09
日本:以地区发展法律体系为核心
日本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到六十年代末连续10余年经济取得两位数的增长,在空间上出现了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人口和产业过度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山区农村则出现了“过疏”化,一系列区域问题急剧显现。为了应对区域问题,日本政府在地区政策方面进行了很多努力,具有一些明显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重视地区发展立法
日本的地区政策体系是以地区发展的法律体系为核心的。早在1950年,日本就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作为地区发展的根本法。该法对有关国土和地区开发的审议会制度、全国和各地方以及特定区域的综合开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本法与后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地区发展的法律林郭岛振兴法人《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新产业城带建设促进法》、《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水资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北海道开发法》等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地区发展法律体系。
2.实行规范和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
日本知名财政学者神野直彦教授在描述日本财政体制的特征时,称之为“集权分散型体制”。所谓集权,指的是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压倒性的发言权;所谓分散,指的是在实际担负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上地方政府占有较大的比例。集中大部分税收手中央财政的税制结构和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是这种体制重要的两个实质性内容。
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根本原则,是保证全国任何一个地区的地方政府都能够向其居民提供一定水准之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主要项目之一----普通交付税的分配方法就明确地体现了这一原则;此外,国库补助金的拨付大部分也是按照地区政策的目标,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地区政策的大部分政策手段都是通过国库补助金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落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转移支付是地区政策的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政策手段。
3.重视地区开发金融的作用
地区开发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贷款的发放上以促进特定地区的产业发展为直接目的,贷款对象限定于特定地区的企业或法人。日本的地区开发金融以1956年北海道开发金融公库的设立为开端,1957年,东北地区成为公库的业务范围地区;此后,其他一些地区也都纷纷提出要求,要求政府设立针对该地区的类似的地区开发金融机构。为此,政府认为不宜在各地都单独设立独立的机构,因此决定在日本开发银行中设置“地方开发局”,统一承担面向这些地区的地区开发金融职能。
加拿大:从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演变
一、区域经济发展概况
目前加拿大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是:开发较早的东部地区(纽芬兰、诺巴斯科堤亚等省份)由于传统支柱产业渔业的衰落而成为落后地区;西部地区(卑斯省)传统的林、矿等资源型产业发展平稳,并且在经济的多元化方面取得了成功,因此经济发展态势相对较好;以多伦多和蒙特利尔为中心的中部地区由于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为主的制造业的崛起而成为加拿大的经济中心和最发达的地区。目前,中部的安大略省集中了全国1/3以上的人口和就业、40%以上的GDP和半数以上的制造业出口额。魁北克省仅次于安大略省,人口、就业和GDP均为全国的1/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