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协会设指导老师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会长助理一名,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主任)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会长,副会长由大三同学担任,部长、副部长由大二同学担任,大一的同学为各部门会员。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均由自荐、提名、会员选举产生,都任职一年。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大会定期或临时召开,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协会重大事务。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等各种法规并监督其实施;
(二)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主任)和副部长;
(三)审查和批准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副部长的工作报告;
(四)改变和撤消执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副部长不适当的决定;
(五)应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协会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与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
第十九条 协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宪章等法规,监督其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体会员大会制定的法规以外的其它法规;
(三)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四)向协会全体会议提交议案;
(五)在未召开会员大会期间,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协会事宜;
(六)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确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整个协会,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和分管各个部门。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办公室、策划部、宣传部、技术部、外联部五个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由部长(主任)负责开展工作,副部长(主任)协助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