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活动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施全体会员大制,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三次,学期初、中期大会和学期末各一次,商讨、决定、通报协会重大事务并对协会的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必要时经骨干成员会议审批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并且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商讨、解决协会日常重要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骨干会议,总结协会上个月的工作,安排下个月的工作,会长、部长要进行工作汇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每次会议结束后,各部门应按照会议安排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员交流活动,可以是部门内交流,也可以是部门间交流,活动后各部必须在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给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协会各部门举办以下活动,须报委员会常委批准:
(一) 触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二) 有关学校声誉和秩序的活动;
(三) 有关协会声誉和秩序的活动;
(四) 需要经费的活动;
(五) 与其他单位、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正式会议均由办公室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一式两份,会长一份,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宣传部做好会议总结,并与第二天将会议内容、总结以新闻形式发至社团的网页。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一切上交的文件要按规定格式书写。总结书、会议记录、考核表、评分表等文件使用协会的统一规范表格填写。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参加代表协会的活动时须佩带会员证。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财产包括协会的一切经费和物品,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若搞活动,其所需经费须先向会长申请。在会长同意后,未超出规定范围的经费可全部报销;未批准的经费和批准了但超出范围的那部分经费均由组织者自行负责,协会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