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的军官服役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军衔。”国防部1956年下发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规定军官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和一职二衔。
1955年首次授衔时,评衔条件掌握较严,结果普遍存在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一到两级的现象。如:军长的编制军衔是中将,而64名在职的军长、政委中,只有8人被授予中将军衔,54人被授予少将军衔,还有2人被授予大校军衔,低于编制军衔者占87. 5%。师长的编制军衔是少将,但73名在职的师长、政委中,只有3人被授予少将军衔,70人被授予大校军衔,占95. 9%。而且,由于授衔后不少军官又得不到正常晋级,致使这一现象有增无减。
1960年,国防部重新制订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取消了一职一衔的规定,改设一职多衔,大多数职务设三衔,实际上,主要是将原编制军衔的下限降低了一、两级。
军衔的种类区分和军衔称为1955年军衔制对军官的区分比较复杂,按专业勤务分为指挥、政治、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和行政等8类。指挥和政治军官中,又按军兵种分为若干类。各类军官军衔等级如下:
1、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步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骑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炮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装甲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工程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铁道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通信兵军官:少尉至大将。
技术勤务军官:少尉至上将。
公安军军官:少尉至大将。
海军军官——海上军官:少尉至大将。
海岸军官:少尉至上将。
2、技术军官:少尉至上将。
3、军需军官:少尉至上将。
4、军医军官:少尉至上将。
5、兽医军官:少尉至上将。
6、军法军官:少尉至上将。
7、行政军官:少尉至大校。
海军海上军官及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官的名称前,均冠以军种及专业勤务名称,构成这些军官的军衔称为,如海军中尉、技术少校、军法上将等。其他军兵种军官,规定只在将军军衔前冠以军兵种名称,如步兵少将、公安军中将、空军大将等。校官以下人员,无专业衔称,直接称谓其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