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出警民警说他们到现场时,撞陈女士的人和车都不在了询问周围的群众大家都说不知道,陈女士的家人也提供不了什么线索,因为他们到现场时也只是看到了倒地的陈女士自己。由于事情发生后肇事车已经被人迅速搬离了现场,所以等警察和家属寻找时两家儿童电瓶车的经营者,但是谁都不承认是自己家的车撞了陈女士。
撞人的人找不着,撞人的车主又不承认是自己家的车出的事,没有办法陈女士的家人找到了公园的管理单位福清市园林局,他们觉得是园林局同意电瓶车经营者在公园里经营的,因此,出了事情他们就应该负责。
主持人:一个老太太在散步的过程当中被儿童电瓶车给撞倒了,然后孩子跑掉了,两个电瓶车的经营者都说和自己没关系,那么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您认为这事儿应该怎么办?
嘉宾:谁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就应当谁来赔,那么这就出来问题了,那究竟是那个经营者侵害了呢?还是那个小孩子侵害了。那么这里面它就有几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就是小孩子和经营者之间是个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我到你这儿来进行一个公园里的游乐或者说游戏,那么你这个经营设备就不应当出现侵犯别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这种危险性,所以如果要出现了这个东西,那就说你经营者你就有问题,你搞的这个东西怎么会出现了别的侵权行为。
主持人:但问题现在是有两个经营者而且经营者车辆又一样,你很难说现在因为没有证据了,你很难说是这家的还是那家的,那么这时候怎么办呢?
嘉宾:
这个时候我们就改变了我们平常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法,而倒过来,法官就可以要求由两个经营者你们来举证,是你们谁的电瓶车没有撞倒了陈老太太,如果你现在举不出来证据的话就共同承担这个危险,那你就法律就推定你们共同造成的这个危险责任,但是实际上肯定是其中只有一家人造成,因为他们心里也明白,这个究竟是谁家的车造成了别人的损害,所以我觉得这样的一个规定法律呢,说穿了讲就是为了保护像陈老太太这样的弱者。
而且发生的这个地点也很特别,它还是个公园,只要是公园就得有人管,园林局负有管理的责任,在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你确实管理有疏漏的地方,它就不能免除由于它的管理不恰当而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
那么在这个事件当中,这三方究竟怎么来判断,它在事件里面应当承担的责任,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后续调查。
陈女士在供人休闲游玩的公园里正常走路为什么就被撞成了九级伤残呢?在陈女士出事一年多后,记者来到这个公园里看到这个公园里人车混行,顾客开着电瓶车在随意地转悠,这两位在公园里聊天的老人就差点被从他们身旁经过的电瓶车碰着,而这个女孩儿更是边吃东西边开着电瓶车,还有这个男孩儿驾驶着电瓶车正朝前行驶着,做为司机的他却在朝后瞭望而另一位老人也向我们讲述了他在这个公园里的遭遇,他说不少老人被撞到,自己也是其中一个。
而记者在《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中看到这样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挪作他用,福清市园林局为什么还要同意两家电瓶车经营者在公园里经营呢?
福清市园林局说只要经过批准还是可以在公园内经营的,因此,他们当初与两家电瓶车经营者签订了合同,两家瓶车经营者每年各交纳园林局6000元钱就可以在公园里经营。园林局说当初在公园里引进儿童游乐项目时,他们还在合同中约定让儿童电瓶车经营者注意安全否则责任由他们承担。那么经营者又是如何遵守这个协议保障安全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