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经营者说儿童电瓶车一开起来就有音乐响,这就是提醒大家了,而且儿童电瓶车的速度比起其它车辆来也不算快,那么驾驶电瓶车的人有没有什么要求呢?经营者说一般他们只管出租车辆,究竟由谁来驾驶就由客人自己决定,有的是家长陪着孩子一起开,有的是孩子自己驾驶。
记者在有关公园管理法规中看到这样的条款,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那么这个公园里的儿童电瓶车活动的区域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而记者在园林局和两家电瓶车经营者的协议书中看到,园林局批准两家儿童电瓶车经营者活动的范围分别是是30平方米和60 平方米,两家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却不大清楚自己应该在多大的范围里经营,任有顾客驾驶着电瓶车在整个公园里面转悠,那么园林局又是如何对经营者进行监管的呢?
园林局给电瓶车经营者规划了范围,他们不否定有时候电瓶车经营者可能会超越这个经营范围。
本来老人和年轻人都在公园里边散步玩的,那这样子的话在公园玩安全变成没有保障还给车撞倒,陈女士认为正是园林局的监管不力以及两家电瓶车的经营者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伤害事件的发生,于是就将3家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赔偿16万多元。
2007年11月27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园林局和两家经营者共赔偿陈女士5万多元,这与当初陈女士的要求有些距离,法院认为陈女士作为成年人也应该有注意自己安全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下来后其中一家经营者提出了上诉。这位经营者说实际上在陈女士被撞的那天他知道是谁家的车撞的她,但是当时他觉得不关自家的事于是就没有出来作证,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现在自己家却也成了被告,而且还要出钱赔偿受害人,而自己出租一辆车只收3元钱,现在人不是他家的车撞的人却要他出1万多,他实在拿不出来。
目前,此案的二审还在进行中,由于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所以陈女士还不能拿到赔偿款,家人期待着她的伤能够恢复好一些,只是她身体里的3根钢钉将作为永久摆不脱的记忆留在了身体里。
主持人:
我们看到这个一审法院的法官,最后判的这个情况是三家承担一个按份赔偿的责任,按份责任就是说你过错大,你承担的责任就大,你过错小那你承担的责任就小,那现在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了,在法院一审判下来之后,其中有一家经营者站出来说话了,说当初我其实是看到了是哪家经营者撞的,不是我们家的是对面那家的,但是我就不想惹事。
嘉宾:
你如果要是说你不愿意说出来是谁撞的,你也不愿意去证明不是你撞的,那你就出钱,但是反过来讲,你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那么你在这个情况之下,你一定会千方百计地拿出你的证据来证明不是你撞的,如果他真的举不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撞的,他就要承担赔偿。
主持人:但实际上肯定这个事件只是一家经营者干的。
嘉宾:对,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不会对那家无缘无故掏了钱赔偿的这个经营者来讲有点不公平,我们认为公平不公平考虑的是受害人的利益是受到了无端侵害的,陈老太的利益的保护问题是其他的像陈老太一样,可能受到侵害的游人的安全保护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让他承担责任是公平的是合理的。
主持人:
记者采访结束的时候,当地的公园管理部门告诉我们说,官司一打完立刻就停止这两家电瓶车在公园里的经营,如果说管理者能够早一点发现,这种经营是存在风险的,早一点进行这种严格的管理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了,那么另外也要提醒经营者,风险和利益往往是并存的,在你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一下自己经营的行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尽到自己最大的注意义务去减少这种伤害的发生,只有这样这种悲剧才不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