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 判决
储户没保管好密码承担四成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3月2日向宿迁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三:一是按规定,储户设密码时,只有本人知道,银行无从得知密码,由此断定,该案中泄露密码的只能是王斌本人。二是一审以“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为由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应由未能识别伪造存折的湖南这家银行来赔偿,何况湖南这家银行还收了50元手续费,与王斌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三是判决具有导向性,如按一审判决,储户泄露密码而不担责任,容易诱发金融诈骗等针对银行的犯罪。
3月24日,宿迁市中院二审开庭。法院查明,这笔存款是被人持伪造的存折在湖南某银行取走的,取款时输入密码与王斌预留的一致,但王斌不能保证没泄露密码。
法院认为,在通存通兑储蓄业务中,市民设账户存钱的银行是开户行;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可取款的其他机构,均是开户行的代理行,后者代办业务时一旦出问题,由开户行承担责任,该案中的湖南某银行只是代办业务,不承担赔偿。何况,王斌的开户行不能证明已尽全部专业审查义务,因此应对王斌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王斌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二审认为,存款密码只有本人知道,即便是开户行操作人员,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调取他的密码,因此,王斌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正是因为他的不小心,才使密码被他人知晓。王斌违反储蓄合同的保密约定,对存款被冒领具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认为,本案中,造成王斌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两个原因,一是银行未能恪尽审查义务,识别出伪造的存折,二是王斌对密码保管不严,致其泄露。在责任大小划分上,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方,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未适当履行义务而致储户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斌对密码保管不当,应承担次要责任。当天,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的赔偿责任,银行赔偿60%,王斌自行承担40%。有关人士表示,开户行可以与代理行交涉,进行追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