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特征
胜国现行的区域政策是二战后形成的。二战后德国在区域政策上极其重视均衡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以财政平衡政策为中心的区域政策体系。德国在《联邦基本法)(和宪法)第72条中规定,国家必须保持各地区人民生活条件的一致性。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在国家的政策目标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德国的区域经济政策从解决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政策着眼点来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类似,但就整个政策体系而言又具有明显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区域经济政策是“国土整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国土整治政策是包括区域经济结构、人口、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教育、文化等)、地区景观等在内的一个综合政策体系。从区域经济政策本身的侧重点来看,较少有为国民经济总体增长服务的色彩,而更多地重视地区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的改善,重视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稳定,带有较强的区域“结构”政策的色彩。
德国区域政策主要应用财政手段,通过实施财政收入平衡法及财政补贴促使国民经济活动的空间均衡。德国财政平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财政平衡,目标是使各州人均税收平衡化,主要做法是法人税的分配、税款转移和联邦特别拨款。通过法人税分配,可使财政弱州达到各州平均财力的92%。通过税款转移可使穷州人均财政收入达到全国人均的95%。最后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提供,称为特别拨款。二是纵向财政平衡,指州与乡镇之间的财政平衡,做法与横向财政平衡类似。
德国的区域经济政策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还应归结为联邦政府内有专门的协调机构和有严密的实施规划。联邦政府内的协调机构名称为“区域经济政策部际委员会”,成立于1964年,其前身是“贫困地带问题部际委员会”。联邦经济部担任议长和秘书处,委员会成员由财政、农林、劳动、交通、城市住宅、内务、邮政、国防等各部的官员构成。
制定于1969年、成为那时以来的区域经济政策的法律依据的强于共同任务----区域经济结构改善----的法律中规定,各地区在实施“共同任务”时,必须制定“基本计划”,内容包括区域的范围、计划目标、分年度资金计划。各种援助政策的前提、种类以及补贴率、各地区的行动计划等。基本计划的制定是由包括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经济部长构成的计划委员会负责的。这种严密的规划和实施体系提高了政策的实效性。
作者:林家彬来源:《中国经济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