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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损失分摊与国家管理对策

时间:2010-08-08 18:43来源:盼盼的家园 作者:佳宁 点击:
企业破产损失分摊与国家管理对策 2001-08-06 一、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破产所有者损失承担的不对称性 在市场经济中,部分企业的破产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那么,企业破产的
  

企业破产损失分摊与国家管理对策

2001-08-06

一、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破产所有者损失承担的不对称性

在市场经济中,部分企业的破产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那么,企业破产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市场机制要求谁投资谁承担,但事实上,一般投资者只承担了一部分,即净资本部分,其余部分由信用机构和其他施信企业所承担。由于我国的信用机构绝大部分都是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又必占据相当的比例,结果企业破产的损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承担的。

(一) 空壳企业的破产损失分摊

设企业资产的构成中,自有资本的平均比重为e,信用机构的债权所占的平均比重为r,企业间的相互信用所占平均比重为S;国有企业资产占全部企业的比重为w。则若一国有空壳企业(指无产可破或扣除所欠工资和税款外没有剩余财产的企业)破产,国家作为破产企业所有者承担的资产损失比例L。由下述公式表示:

Lg=e+r+w×s=1-s+w×s…(1)

根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432-435负与624页,1998年全国工业的自有资本平均比重为e=36.26%,国有企业(以下均指工业企业)的e= 35.93%,r=34.4%(其中工业长期贷款按短期贷款的比例计算),全国企业间信用占资产的平均比重为s=1-e-r=29?34%,s=67.84%(比值W为所有者权益之比)。假定信用机构均为国家所有(实际上国家占99%),国家承担的空壳国企破产的平均损失为Lg=35.93%+34.4%+67.84%x×29.34%=90.23%;而非国有空壳企业破产其所有者的平均损失仅为其自有资本部分ef(根据上述数据可算出为36.59%),显然,eg+r+w×s> ef,即一个国有空壳企业破产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所承担的损失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上看都大大多于非国有空壳企业所有者所承担的损失。

按上述字母的定义,一个非国有空壳企业破产时对信用机构的侵蚀为r,对国有企业的侵蚀为WXS,所以,一个非国有空壳企业破产时要强加给国有资产的平均损失为

Lf=r+w×s………………………(2)

代八年鉴数据,Lf=34.4%+67.84%×29.347%=54.3%。若国有与非国有空壳公司出现的概率相等,则国家对全社会企业破产所承担的损失与非国有企业所承担的损失之比为wLg+(1-w)(r+ w×s):ef,即(weg-r+w×s):e………………………………(3)

将数据代人(3)式,结果为2:15:1。

(二) 企业破产后的剩余财产能偿还部分信用机构债务

信用机构在破产企业的清产赔偿次序中名列前茅,假定破产后的剩余财产仅够偿还信用机构的部分债务,此时国家作为破产企业所有者承担的资产损失比例Lg,由下述公式表示:

Lg=eg+r1+w×s……………(4)

式中YI为信用机构损失的部分,即信用机构只收回了r-rl的财产。显然信用机构损失越小,国家损失越小,假定r1=0,则按统计年鉴的数据,Lg=eg+w×s―55.83%。

而非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的平均损失仍然是ef=36.59%,也就是说,即使金融机构在企业破产中没有损失,国有承担的国有企业破产损失仍大于非国有所有者所承担的企业破产损失。

(三)企业破产后的剩余财产不仅能偿还信用机构的债务,还能偿还其他企业债务,但所有者权益为零

此时国有企业的平均损失为35.93%,非国有企业平均损失为35.59%,由于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非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在此时平均损失相对较小。

上述数据虽然来自工业企业,但破产分担的公式与数据无关,其原理对全国所有企业均成立。从我国目前破产的情况看,空壳企业占多数,其次是能偿还部分贷款的情况,企业破产没有造成信用机构损失的情况很少。所以,总的来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所承担的企业破产损失极不对称。另外,在这里我们还没有将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自觉保护的程度和水平考虑在内,而事实上,国有资产的自觉保护意识相当之差,远远逊色于非国有资产,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就是最好的证明。而私有财产,我们就很少听说过有流失。

二、 国家减少破产损失的策略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不能与私营相同,过去实行的“关、停、并、转”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解决方法,不适合市场经济。为化解破产损失,国家应该从宏观上调控国有资产的经营策略,在全社会破产损失最小化的基础上使国有资产的破产损失尽可能最小化。

(-)减少国有信用机构 

根据上面的分析,国家承担巨大破产损失的原因之一是国家保有大量的信用机构。如果国有信用机构的信用规模(以下简称国有信用规模)缩减1/2,则r缩减1/2,不仅国家对空壳国有企业承担的破产损失会减少r/2,国家对非国有空壳企业的破产损失也会减少r/2,国家与非国有破产损失承担的比例变为(weg+r/2+w×S):ef;实际承担比例从2.15:1减至1.68:1。

事实上国家根本没有必要保有大量的国有信用机构,传统经济学(指开放前的政治经济学)认为银行是经济运行的中枢,国家控制了银行就能控制整个经济。然而,经过近100年的践,人们已经发现,国家并不必控制整个银行系统。只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国家就能够全面控制所有银行以至整个金融系统(传统理论建立时还不知道有中央银行这样一个好的控制工具)。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银行和较全面的监管体系,在这种有力的宏观控制条件下,应该考虑减少国家对信用机构的持股比例。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业是具有一定垄断程度的高利润行业,这种垄断利润应归国家所有。然而发展中国家经验表明,金融业一经国有资本经营,效益普遍降低,甚至形成大量坏帐(我国国有银行的问题并非特殊情况)。因此,减少国有信用机构不仅能降低国家对破产损失的承担比例,而且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使全社会的破产损失缩减。

(二)转卖国有企业

根据前述分析,无论是在空壳情况下还是在信用机构债权能够清偿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破产需要国家承担的损失都很多,所以,国有企业越少,国家所承担的破产损失越少。另外,从国家承担的非国有空壳企业破产损失的公式Lf=r+ w×s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W越小,则Lf越小。在信用机构债权能够清偿的条件下,国家承担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损失的公式Lf=W×S,也与W成正比。可见,国有企业的减少不仅可使国家负担的国企破产损失减少,还可使其对非国企破产损失的承担减少。所以减少国有企业资产总值将减少国家的双重负担,意义重大。若国有企业减少1/2,则不仅国家对国有企业破产的损失减少了1/2,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损失承担(在信用机构债权能够清偿的条件下)也减少了1/2,在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则减少至Lf=r/2+W×S。 

如果国家没有任何国有企业(包括信用机构则)国家就不承担任何破产损失(美国既是如此)。所以,从理论上看,国家不参与市场投资和竞争,国家财政负担最小,市场效率和社会资产的经营效率最高。但人们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私人资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形成现代企业,而且自发的经济难以承担“研究与发展”经费,不利于长期的经济发展等等……总而言之,人们有众多的理由说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需要国家投资。那么,在国家不得不投资举办企业的情况下,怎样才能降低国家所承担的破产损失比例呢?可以采取下面两个办法:

1.尽可能减少用财政资金兴办企业。一些市场自身无法产生仅对社会却又是必须的项目可以通过财政支持(一次性支出,比长年承担责任和风险更好)或减免税收等方法来筹建。在西方国家里,甚至连常规武器都由私人生产,然后卖给国家。这种方法不仅大大减少了财政负担,而且也减少了国家对企业经营的风险承担。如果必须由国家投资,可以采取公私合营的形式,例如部分由国家投资,部分从股票市场筹集,以减少国家持股的比例。

2.将有效益甚至是较高效益的国有企业卖掉,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将亏损的企业卖掉。具体地讲,是应该卖掉生产成熟产品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从长远看是走下坡路的。而他们从什么时候开始走下坡路,谁也不可能知道,若待人们已经知道企业的效益开始降低再卖掉,其资产的价值已大大下降,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就大打折扣了。国家尽早卖掉成熟产品企业(整体出售)或将国企股份化,并卖出部分股份(部分出售)或卖掉一个或几个生产厂或生产线,有以下两个好处:①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取回其最初的开发创业成本和利润,而将破产损失转移给非国有企业。如果所有国有资产都如此操作,则国家即使投资也不存在破产损失,国有企业也不会有现在这种被动局面。事实上这种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早被其他国家采用过,日本在上世纪末,原西德在60年代都曾将国家开发的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出售股票),获得了很好的收益。如,西德以三倍多的价格卖掉大众汽车公司使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大大超过私营资产。②可以避免人才和资本浪费。国有大企业有很多高级技术人员,平均劳动成本很高。长期生产一种产品,保有高级技术人员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因为,技术的变革,极少产生在操作旧工艺的技术人员中,特别是现代化的技术更是如此。例如,80年代培养的电脑技术人员不可能编出新世纪的软件,因为,新一代电脑的原理已经改变,旧的电脑技术人员根本不懂新的编制原理。生产成熟产品的企业难以创造出新产品,又不能辞退高技术人员,随着产品的老化,技术人员也随之老化,而工资却不能减少,效益逐渐降低,最终被社会所淘汰(将有用的资本浪费掉)。只要注意一下我国的钢铁冶金,机械制造等传统行业就可看出,我国现有国有企业所处的被动局面正是这种长期生产成熟产品的结果。所以国有大企业中的成熟产品生产厂或生产线,如不及时卖掉就是人才和资本的浪费。

基于上述分析,国家经营企业的基本策略应该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成功后再转卖给非国有企业,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国有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而且还能促进全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真正实现通过国家的力量提高全社会科技水平的目的。

(三)强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根据前述公式(2),非国有空壳企业破产后,国家所承担的损失为Lf=f+W×S,这表明,国家可以从两个方面减少非国有企业破产对国有资产的侵蚀,一是减少国有信用规模,减少国有企业的资产比重和企业间的信用;二是尽力提高信用资产质量,使破产企业的r和wXs尽可能减少。

另外,如果将r=1-e-s代入可得公式(2),则

Lf=1-e-s+w×s=(1-s+w×s)-e …………………………(5)

显然e越大,Lf越小,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增加非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则国家承担的破产损失就会相对缩小。例如,让非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从目前的36.59%提升为60%,则金融债务与其他债务的比例之和就小于叙%,若两者比重按原有比例缩小,则企业破产后,由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所承担的损失相应缩小:

Lf=40%×54.68%+W×40%×45.31%一34.16%(比原来的58.37%减少了41.47%)

即国家所承担的损失仅占34.16%,如果国有信用规模再能减少1/2,则国家承担的损失就只剩下17.08%。

公式(2)和(5)向我们提出了三个要求:①减少国有信用规模;②提高信用资产质量;③增加非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第一个要求我们已经讨论过,那么后两个要求怎样解决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从实际情况看,企业对信用机构的侵蚀与企业自有资本的比例关系密切:当一个自有资本比例较小的企业再从其他机构贷款时,它的自有资本比例就会进一步减小。反过来,如果一个企业不增长债务的情况下增加自有资本,虽然负债的绝对额没有减少,但其资产负债率相对减小,破产后能够清偿的债务相应增加,国有机构对破产损失的承担比例相应减少。

一个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可以令经济效益不好或信誉不高的企业借不到债或只能借到较少的债;通过等级评定,有问题的企业因为信用等级的降低而被社会所关注,从而使经营良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对低质的企业扩大不良债务,从而避免被强制承担低质企业经营不善的后果。而在一个没有信用评级制度的社会里(例如在我国),经济效益较低且濒临倒闭的企业可以依靠某种地位,在信用信息错乱的制度下大量举债,将r+wXS的比例随意扩大,甚至在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继续增加负债(减少自有资本比例),以延缓终局时刻的到来。其结果是破产损失的人为加倍增长,使更多的企业和信用机构产生大量不良信用资产。此外,在信用评级制度下,一个企业要获得其他企业的商业信用,要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要获得较低的筹资成本(高信用等级的企业的贷款利率低于低等级的企业),它就必须保持较高的信用等级,而我们知道,较高的自有资本比例是得到高信用等级的基本条件,所以一个完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企业(不顾投资者的利益)冒险加倍扩大不良信用资产和破产损失(以至造成全社会的更大损失),而且能够通过降低融资成本的利益杠杆来促进企业增加自有资本的比例,从而实现上述两个减少国家承担破产损失的基本要求。

事实上,每一个完善的市场社会都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但这些信用评级制度一般是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但是,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状况,如果等待经济自己生长出信用评级制度,可能还要很长时间,主要原因是公有制企业具有获得信用的特权而无须评级,非公有制企业单方评级(只有一部分企业评级)没有意义。从20年的改革过程来看,只有较少的企业有评级的主动要求,如此“耐心”地等待下去,我国全社会的破产损失只能越来越高,绝不会有所减少。为了减少社会的破产损失,从而减少国家所承担的破产损失的绝对值(从这次国企改革的情况看,绝对值达数千亿),我国有必要由国家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如果在评级制度中上,国家将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60%作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标准之一,并对自有资本的比例给予较大的权数,那么达不到这一标准的企业信用等级将显著降低,这将迫使全社会企业的自有资本迅速增加,并能有效阻止企业的超额举债。如此,非国有企业转嫁给国家的风险就会减少,国家和其他社会成员所分担的破产损失也会大大缩减。

作者:宋建军来源:《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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