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话题又浮上了水面。
5月1日,杭州市开始正式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凡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这里所谓“电子公告服务”,就包括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这样,争论已久的网络实名制,就在杭州开始了。虽然杭州市有关方面又说网民可以继续穿马甲,只是要将个人的身份信息留在网络服务商那里。可留在那里做什么呢?这样绕了一大圈,还是又绕到了实名制。只是不知道,这是一个迟早要发生的大步骤的一环,还是杭州市一个城市的个案?
不过,在我看来,这一举措与不久前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精神实在不合,也肯定不会有民意基础。上网一查,果然早已是呛声一片,人们直指其以防控恶意和不法言论为由,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让其无法有效监督政府。
本来,我国网络的繁荣就是因为一定程度的匿名性,虽然这匿名性可能只是网民的一种自我安慰,但也因此而多了几分敢讲真话的勇气。而这股勇气,以常识来理解,当然主要不是指向什么属于私人和私域的“他人”,而是指向公域与政府。这样,问题就来了,例如,什么是对“他人”的恶意和不法评论?什么又是条例所说的“谣言”,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影射”、“攻击”与“诽谤”,就成了一个不太好判定的问题。例如,王帅的网上发帖不就一度被这样定了性吗?可后来却又改了。可见,依我这个被普法者的浅薄知识来看,这些东东至少也应该是在事情实际发生了之后,经人指控,又经法庭裁决,才能认定,至于这种裁决和认定是否能立得住,还又当别论。
现在可好,什么事情未发生,就要以网络实名制来防控?莫不是又要搞有罪推定,借以防堵其不愿意看到和听到的言论?或者,干脆就将这一类累活儿脏活儿交给网络服务商去干?为了开门营业,网络服务商势必先就将他们所认定的“影射”、“攻击”和“诽谤”言论进行删节与登记。结果,服务商也居然就获得了司法裁判与处置这两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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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深邃的太空,寻找心灵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