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张某的家属向长途客运公司提起了赔偿请求,要求其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长途客运公司认为,张某旅途中在车上发病,并有暴力倾向,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危害其他乘客的安全,将其撵下汽车理所应当。他们认为,张某死亡与长途客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然而,面对法律,长途客运公司的理由苍白无力。
[法官说法]此案经协商,客运公司最终对张某的家属作出了部分赔偿。从法律层面,张某在车上发病,长途客运公司应积极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不应简单地将张某撵下汽车,致使张某失去监护管理。所以,对张某后续发生的损害,长途客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主要责任;而乘客由于自身病情导致意外发生,对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承运方在乘客遇到困难时,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司机要及时拨打“120”或“110”,寻求救助,而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撵下车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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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车上被盗损失咋算
[重点提示]:出门乘车,因为人多拥挤,财物被盗了———谁遇到这事儿,你说憋气不。但往往,类似情形人们还真没少听身边的人叨咕。那么,老百姓车上被盗,到底该不该找汽车公司理论?
[案情]去年5月一天,王先生坐车回家,发现自己被小偷偷包。王先生情急下大声喊:“快抓小偷!”“快打110!”小偷慌忙从车窗口逃走。司机见小偷逃走后,按线路开车继续运载乘客。
王先生回想当时车上的司机不仅没有出声,而且也未提供帮助和救助,甚至见到小偷逃走后也不报警。他感到非常生气,决定找汽车公司理论。而汽车公司认为,当时司机全神贯注开车,听到后面有吵闹声,以为是乘客争执吵闹,并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车还未停定,小偷已跳窗逃窜。整个过程非常短暂而且是突发的,该案只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或社会治安案件,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尽管有认真履行保护顾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事件在车厢内发生。所以,汽车公司无须赔偿。
[法官提醒]承运人负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乘客继续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附随义务,如果小偷车上偷包后继续对王先生施暴,司机就应当出面制止或及时拨打“110”,以最大限度保护乘客的安全。但是,《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乘客财物被盗,而司乘人员自身有过错,汽车公司就该赔偿。比如,乘客发现手机被盗后,旁边人使眼色告诉谁是小偷,他马上大声要求司机不要打开车门,请求将车直接开到派出所。但司机不理会,到站后将车门打开,让那名小偷下车走掉了。这样的话,司机开车门放小偷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手机被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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