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法律法规考试复习题(附答案)(12)
时间:2009-05-14 10:01来源:未知 作者:茉莉花 点击:次
四,案例题 1,(1)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四,案例题
1,(1)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公安局对王某请求保护人身权的请求"不以为然",并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这种疏忽大意,推诿责任的做法也是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一种表现;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的不作为案件,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应对其已经向公安局请求保护人身安全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被告拒绝对原告实施人身保护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对此拒绝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能够证明拒绝履行法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合法性.
(3)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是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庆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但该条同时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王某提出公安局保护其人身权的请求,是在紧急前提下提出的,因为其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情况紧急,公安局必须即刻就对其人身进行保护,而不是等到第60日才实施保护.所以,被告提出的未到60日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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