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面接收设施调整工作
1.广电系统内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安排:各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有线电视前端的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工作,应在8月7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由广电总局组织(科技司牵头),由各省(区、市)广电局(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以及中央三台、无线局、监测中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公司、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山东教育电视台负责,由各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有线电视前端责任单位具体实施。验收工作由各省(区、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各级广电局对本辖区内的调整工作进行验收。省广电局在8月15日前将调整完成与验收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2.广电系统外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安排:系统外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宾馆饭店、小区前端等各系统各部门的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由属地广电主管部门牵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由各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全国中小学远程教育、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山东、甘肃、新疆远程教育等数据广播节目的接收设施调整工作分别由教育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办公室、文化部牵头负责,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由省(区、市)广电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在9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完成与验收情况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