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授权管理单位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安排:军队系统的军事机关、基层连队、边海防哨所的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完成,由总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我驻亚太地区使(领)馆和中资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完成,由外交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分别由总政治部、外交部组织,在9月15日前将验收结果函告广电总局。
4.农村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安排:农村的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8月31日前基本完成,9月24日前完成验收,并以乡(镇)为单位对接收设施登记造册,报县广电部门备案。各级广电部门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并定期将调整情况逐级上报,省广电局于9月5日和9月30日分两次将完成情况上报总局。
5.“走出去”工程接收设施调整安排:中央电视台和相关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在亚太地区落地的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基本完成。此项工作由中央电视台和相关地方广电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分别由中央电视台和相关地方广电部门负责组织,中央电视台在9月30日前将验收情况上报总局。相关地方广电部门将验收情况报所在省(区、市)广电局汇总后于9月30目前上报总局。
6.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接收设施调整安排: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调整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由属地广电主管部门牵头并实施,由各地的旅游、教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接收单位落实。验收工作由省(区、市)广电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在9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完成与验收情况上报总局。
(三)转星信息公告发布工作
1.在网站上公告:广电总局将于7月28日在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公布鑫诺3号、中星6B和亚太6号卫星Ku频段上传输的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接收技术参数,并提供全国所有县城所在地的卫星接收设施接收三颗卫星的方位角、俯仰角、极化角数据,以方便调整工作。各省(区、市)广电局以及有条件的地市级广电局在其网站上转登相关技术参数。此项工作由广电总局组织,由各级广电局具体实施。
2. 在电视节目中公告:从8月1日至8月31日,由中央电视台和各卫视节目分别在各自节目中,通过飞字幕的方式公告转星信息,字幕内容为”为提高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质量并便于广大用户接收,从8月1日起,本台改由XX卫星传输,接收技术参数为:卫星轨位XX,中心频率XX,极化方式XX,前向纠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