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导致了“法”与“礼”的对垒。“二者的区别……在形式上,‘法’不仅要求成文公布
,而且将宗法仪式、仁义礼智、风俗习惯对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我,从而
有别于‘礼’”,〖ZW(〗段秋关:《中国古代法律及法律观略析》,《中国社会科学》1
989年第5期。〖ZW)〗。从更深一层比较,人之于法是被动的遵从,人之于礼则是主动的实
践。
法家是重法轻礼的。《管子·任法篇目》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韩非
子·有度篇》曰:“矫下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
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这是刑法为社会控制的最佳选择。
儒家是看重礼的,并认为礼可代替法。《礼记·曲礼》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颖
,别同异,明日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论,非礼不
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不
诚不庄。”其余如“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记
·祭统》)、“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欤”(《礼记·中庸》)、“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
以礼,政不行矣”(《荀子·礼论》),在儒家文献中比比皆是。被称为“最后一个儒家”的
梁漱溟先生在本世纪70年代写成的《人心与人生》一书中,也是依此来设计未来世界大同境
界的:“有礼俗而无法律,因为只有社会而无国家了。这亦就是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加于人,
而人们自有其社会组织秩序,此组织秩序有成文的,有不成文的,一切出于舆情,来自群众
,旧日的刑赏于此无所用之,而只胡舆论的赞许、鼓励或者制裁。”〖ZW(〗梁漱溟:《人
心与人生》,学林出版社1984年,第247页。〖ZW)〗
在中国历史上,对礼的重视也确实达到了一个相当丰富的高度。以杜佑所撰《通典》一书为
例,在《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
八典中,《礼》的篇幅独占半壁。很多学者都指出了中国社会的“礼”的特色,如费孝通先
生便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ZW(〗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
店1985年版,第1期。〖ZW)〗,而“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ZW(〗费孝通:《乡
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49-50页。〖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