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是直接师承商鞅的“什伍连坐法”的,这一点连王安石的反对者也看出来了。他们指
出,王安石“尚法令则称商鞅”(《宋史纪事本末》卷三0),“其新法皆商君之法”。〖ZW(
〗(宋)魏了翁:《周易折衷》。〖ZW)〗
元代的乡村组织多半沿袭宋制,所特殊者,是设立了“社”的组织。《元史·食货志》载:
“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
;不及五十家,与近村合 为一社。”社立社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
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
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
本社夫役”(《元史·食货志》)。真可谓先礼后刑,用心周悉。
明太社统一天下后,又在前代基础上设里甲制,“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中,推丁粮
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投里长一个,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
《明太社实录》卷一三五)。里甲设立之初,其目的在“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明太社
实录》卷一三五)。后在实行中,里长、甲首的职责渐增,其社会控制的功能亦愈显。
满人入关,为加强统治,参照宋明之制,在乡村设立牌甲和里甲两种制度。其里甲 制与明
代全同,牌甲制则是仿照宋代之保甲。《清史稿·食货一》载:“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
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甲的功能仍是社
会控制:“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踩曲、贩
卖硝磺,并私立各色敛收聚会等事,保甲制一直到本世纪上半叶国民党执政时仍在断断续续
地实行。3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江苏农村做社会调查里正遇到保甲制的恢复,“按此制度,每
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还实施了在同一个保甲之内,人与人相互担保的制度,使
人们可以互相检查。”〖ZW(〗费孝通:《江苏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8-79
页。〖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