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广大乡村也有类似乡约的控制制度。较著名的如瑶族的石牌制,至迟
在明代已出现。瑶族村民们为解决纠纷,平息争端,推举出有威信的头人,制订共认的行为
准则,勒之木石,即为石牌律。各个石牌的具体条文并不完全一律,但概括起来无非以下几
方面:“1、阐明订阅石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2、保护私人财产。3、保护生产。4、保
障人身安全。5、保护入山公平买卖的行商小贩。6、防匪盗。7、维护山主的权力。”〖ZW(
〗胡起望等:《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116页。〖ZW)〗其余如苗族 “议榔
”,布依、侗、水等族的“合款”,海南岛黎族的“峒”,台湾高山族的“社”等,均是与
乡约类似的社会控制制度。
我们知道,社会控制可分为外在化控制(external control)和内在化控制(internal contro
l),法制属于前者,礼治属于后者。中国儒家的理想,当然是走在内在化控制的路子。孔子
曾告诉颜渊:“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费孝通先生在谈中国社会的乡
土性说:“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
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ZW(〗费孝通:
《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页。〖ZW)〗
在一些小而孤立的乡村社区中,礼治的方式确可收到实效,并且礼这种人们熟悉的社会控制
方式较之外加的异己的法治方式,更易为人们接受。王同惠女士介绍了3…年代实行石牌制
的瑶民对外加法治的态度:“自从民国十九年广西省政府颁布了各县苗瑶户编制通行之后,
花篮瑶不久就受编了。每村都有一个由政府史义委任的村长。幸亏史义上的村长只有名义,
仍没有什么权力来利用这名义。在‘户编制度’之外,仍有“头目制度”;名义村长之外,
仍有实际村长。而一切本务的运行,仍靠着他们原有的头目制度。”〖ZW(〗王同惠:《花
篮瑶社会组织》,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9页。〖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