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的普及,使“保甲为经,宗族为伟”的控制网络得以完备,统治阶级自然喜从中来
。如宋太宗在出行中亲自接见宗族长,以示关顾;〖ZW(〗(宋)王德臣:《麈史》卷中。〖Z
W)〗宋王朝对有关宗族给予“诏岁货米千斛”(《宋史·许祚传》)之类的优宠。历代政府并
给予宗族领袖以种种特权,如清朝最高统治者规定尊长族人“训诫子弟,治以家法,至于身
死,亦……不当按律拟以抵偿”(《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五月初十日条)。
对普及民意的宗法制度,封建社会的理论家也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早在北宋,著名理学家张
载就大声疾呼:“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
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
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骨肉无统,虽至亲恩已薄。”(《
张子全书》卷四《宗法》朱熹对此社会现象则力证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如他曾表彰洪氏宗族
:“洪门义氏,累世义居,……此天性人心,不易之理。”(《朱文公集》卷九九《知南康
榜文》)。
由于统治者的提倡,早年滥觞于王室的宗法制度,自宋以后在民间得到日益巩固。仅以近代
文献为例,就可见乡村宗族之盛,。如《民国福建通志》卷二一引《乾隆邵武府志》:乡村
多聚族而居,建立宗祠,岁时醮集,风犹近古。”《同治苏州府志》卷三引《县区志》:兄
弟析烟,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
姓名其村巷焉。”《光绪石埭桂氏宗谱》卷一载:“每逾一岭,进一溪,其中烟火万家,鸡
犬相联者,皆巨族大家之所以居也。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或数十里,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
,无异姓杂和。以故千百犹一日之亲,千百世犹一父之子。
政府之鼓励宗法自治,甚至承认宗族的自主裁判权,究其原委,在于宗法族约与国家法律的
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儒家学说将“齐家”与“治国”视为一事,“宗族与国法相辅相为用,
族权与联合统治,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特点”〖ZW(〗史凤仪:《中国古代婚
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ZW)〗。程颐说得明白:“若宗子法立
,则人知遵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ZW(〗(明)邱睿:《朱子家礼》卷一
,《通礼杂录·祠堂》〖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