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说过保甲制能对礼的借重,而宗法乡约之制同样有对法的依赖。礼与法二者,在中国
乡村社会控制中,名虽对立,实可相通。这或许就是中庸,是“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
(《礼记·中庸》)。后儒生也看出圣人的大同境界难以兑现,遂有“德刑并用,常典也”。
〖ZW(〗[汉]荀悦:《申鉴》卷二《时事》。〖ZW)〗的说法。董仲舒明确提出“阳为德,
阴为刑”(《汉书·董仲舒传》)的理论,虽重礼,却已给法留下了相应的地位。两汉以来历
代统治者的“阳儒阴法》政策,实即礼法并施、各用其长。这就是中国乡村社会控制所走过
的道路,大概可以称之为中国特色吧。
今天,我们的社会正快步向现代化迈进,封闭孤立的状态将不复存在,健全与完善法律制度
,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但是,中国社会毕竟有几千年礼的积淀,广大乡村尤其如此,社
会控制制度的改革,必须考虑这种国情,否则“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
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ZW(〗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
书店1985年版,第7页。〖ZW)〗
考虑国情,利用传统的探索已在进行。近几年中,我国广大乡村政府与村民联合制订的村规
民约,正在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甚至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村村寨寨也多联系各自民
族传统立有规约。〖ZW(〗可参见钟年:《广西融水红瑶婚姻、家庭及习俗心态调整·村民
民约》,《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1987年;孙秋云:《社会变迁中的瑶族青年·政治生
活方式》,《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ZW)